刑法第246条原文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条文注释: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是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二者都是故意犯罪,并有侮辱、诽谤他人的目的,过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一般主体犯罪,任何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侮辱罪、诽谤罪的主体。在客观表现方面,侮辱罪和诽谤罪有所不同,分别表述如下:(1)侮辱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行为,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暴力”,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当众剥光他人衣服、强迫他人作出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这里的暴力,其目的不是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在实施暴力侮辱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后果的,可能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语言侮辱如当众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文字侮辱如贴传单、漫画、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诋毁他人人格、侮辱他人。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如果不是公然,不构成本罪。“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他人”在这里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骂街”、谩骂等,不构成侮辱罪。(2)诽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而且这些内容已经或足以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损害。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与侮辱罪类似,诽谤罪也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这种行为不一定是公开地指明对方姓名,但是只要从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捏造并散布的内容不针对特定的对象,也不能构成本罪。侮辱罪、诽谤罪作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存在例外情形:一是根据本法第98条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二是依照本款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种例外情形性质并不相同,对于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的告诉,没有改变侮辱罪、诽谤罪告诉才处理的性质,只是由他人或机关代为告诉。但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根据本条规定不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而应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还应注意两个问题:(1)根据《刑法》第299条的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注意区分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等,与侮辱男性没有什么区别;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寻求畸形的性刺激,满足其下流的心理需求。此外,侮辱罪的对象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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