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三章  招聘和管理

如题所述

太原市的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在招聘和管理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保安人员的基本要求包括:

1.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品行端正,且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对于不得从事保安工作的人群,有如下限制:曾被开除公职或劳动教养的,以及有犯罪记录的人员。

招聘保安人员时,保安服务组织需制定公开的招工简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复员退伍军人享有优先录用的待遇。招聘后,保安人员需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部门进行鉴证。

新录用的保安人员必须接受岗前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不合格者将被辞退。培训工作由市公安局与市保安服务组织共同进行。

保安人员在执行门卫、守护、展览等活动时,有权对相关人员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在遇到犯罪和治安事件时,应立即报案并协助警方维护秩序。

保安人员在执行职责时,必须穿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标志,并持有工作证件。他们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得从事诸如玩忽职守、剥夺自由等违法乱纪行为。

保安服务组织对保安人员有严格的管理责任,包括思想教育、纪律约束和业务培训,以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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