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处罪人死缓,死缓的定义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换另一种说法是,法院的判词包含了两个部分:第一判处死刑;第二决定在什么时候执行,并没有一种独立的刑罚叫做“死缓”。死缓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
死缓执行也包含了以下的几种情况:
第一死刑犯送进监狱后,在两年考验期之内,如果没有再次故意违法犯罪,则可以报请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即从死刑变为无期徒刑或者是25年徒刑(通常是无期徒刑,25年那种是有特别重大的立功表现),那也就是等于说保住一条命了。
第二死刑犯送进监狱之后,在两年考验期之内,居然还敢再次违法犯罪,法院查证属实的,就将新的犯罪行为和之前的犯罪行为一起算,然后对新的犯罪行为予以定罪量刑,再把之前的死刑判决同时考虑进来,再决定执行死刑,按照程序一级一级上报,高法核对之后就真的执行死刑了。
第三如果死刑犯过了两年考验期,法院还改判,但他又去犯罪了。这种情况依然认为已经改判,且不能再直接执行死刑。而先补一个犯罪结果,从死刑减刑到无期徒刑;再对新的犯罪进行裁决,把新的刑罚和无期徒刑放在一起,决定新的审判。
死缓在一定程度促使犯罪分子自首和立功,也在一定程度上教导和改造犯罪分子,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们国家受到传统社会观念、民族心理、道德、文化以及自身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约。目前我国还不能废除死刑这一法度。但随着人民民主政权在世界范围的逐渐巩固,对于限制死刑和减少死刑已是大势所趋。死缓这一制度正是减少死刑重大而有效的措施,是慎用死刑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