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行为是做为犯罪成立前提的行为。比如说你拿刀砍人的行为就是刑法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犯罪对象的定义刑法中有许多代表性观点,有认为犯罪对象是
犯罪客体的内容或者要素。也有认为犯罪对象是指犯罪份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一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的人或物。
从行为意义上理解犯罪对象,犯罪对象(行为对象)表明犯罪行为存在的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要素。行为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
法益主体和物质表现。
同时存在原则你可以这样理解,甲拿刀杀人,杀人行为是犯罪行为,被杀者就是杀人行为做作用的行为对象。二者同时存在。否则,就是甲拿刀杀空气?有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无对象。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在
《法学杂志》2008年第5期《论原因自由行为中实行行为的着手问题》一文中指出,所谓原因自由行为,也称原因方面自由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此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对于原因自由行为中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应当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为内容的责任原则。“结果行为说”与“两分说”因与责任原则存在冲突而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利用行为说”基本上是妥当的,应将原因行为认定为原因自由行为中的实行行为。并可以将原因自由行为作与
间接正犯相似的理解,原因自由行为类似于将自己的身体当做工具实施犯罪的间接正犯,对其实行行为的着手,需要能够看出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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