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关键是你和廖师傅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是承揽关系,那么廖某是张某的雇主,应当是雇主廖某承担雇工张某的人身伤害损失,如果是雇佣关系,那么,张某是代为履行雇工廖某的职务,也就是说张某也是你的雇工。
本案对你比较有利的一点是张某工资是由廖师傅支付,一般来说雇佣关系是由雇主向雇工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http://www.rgga.gov.cn/dtj/flfg_7.htm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具体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等规定在19条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