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3月3日入职到这家公司,现在公司因为组织调整(就是裁员,但是没有走裁员流程)而在2009年1月5日提出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1、我还有21天调休假没有调,这些调休假都是我在过去的这些月周六日加班得来的,公司不给加班费,而是希望员工调休。这部分我是不是现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给我?200%的日工资?
2、我还有3天年休假没有用,这部分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给我,300%的日工资?
3、赔偿的话,赔偿工资怎么算?是按照我的基本工资还是应该是我过去这几个月在这个公司所有收入(包括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奖金在内)的平均工资数额?
4、我已经做到2008年年底了,从同工同酬角度我是不是应该得到年终奖?
非常希望得到回答,把我所有积分都给你,谢谢大家!
我说的可能不是很清楚关于赔偿工资这块。
公司同意给我N+1的赔偿就是一个月待通知金+工作年限折算的赔偿工资,我说的赔偿工资的数额是不是应该是应该是我在这个公司10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就是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奖金 的总和的10个月的平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