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下招标的一些法律规定

首先说下原委:一个招标采购项目,恰好只有A BC三家公司参与投标, 开出投标价格为 A>B>C>成本 ,后面专家评委对三家标书进行秘密评分后 分数为
1:A 2:C 3:B A方中标
我的问题是: 我是C公司,我方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招标要求,切价格最低,招标原则是不低于成本的情况下应该是价低中标;
另外是否有相关规定 价格最高的不能中标呢?
另外有证据证明 A公司投标人 是B公司的股东之一,A B两公司有联系的,是否可以构成“陪标”行为?这种行为有什么处罚?因为只有三家公司投标,如果处罚后,数量上不够三家,是否废标!
公示结果不到三天
问题补充:最好能提供具体条款参照!

  答:1:采购项目的中标不完全是低价中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五十三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 /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2:有证据证明 A公司投标人 是B公司的股东之一,A B两公司有联系的,是否可以构成“陪标”行为?
  不构成陪标。所谓陪标,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 不能以A B两公司有联系就认定为陪标。
  3:如果有其他因素处罚后,数量上不够三家可废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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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18
  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如下:
  1、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2个回答  2009-01-09
1、中标与价格的关系问题,主要看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是最低价评标,那就应当是价低中标,但如果是综合评标法,就不一定了。
2、A公司与B公司与可能是“围标”,而不是“陪标”,如果B公司的股东借用A公司的证照投标,就是“围标”,如果B公司的股东同时也是A公司的股东或工作人员,就不好认定是“围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