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原股东是通常是不会列入所谓的黑名单。只是按法律限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招致所在公司破产的,自破产流程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如果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则应当被纳入黑名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招致所在公司破产的,依法承受民事职责。有前款限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流程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1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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