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例:甲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2019年3月销售购于2008年10月份的设备一台,取得收入59000元,购入时未抵扣增值税,销售时应纳增值税=59000/(1+3%)*2%
2、2019年5月销售购于2014年12月份的设备一台,取得收入49000元,购入时已抵扣增值税,销售时应纳增值税=49000/(1+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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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销售以下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五条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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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时,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提供特定应税行为时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具体包括:
(1)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3)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4)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5)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6)自来水生产和销售企业。
(7)旧货经营单位。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拍卖行。
(1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13)有形动产租赁。
(1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15)电影放映服务。
(16)仓储服务。
(17)装卸搬运服务。
(18)收派服务。
(19)中外开采原油、天然气。
(2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2)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23)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5)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2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7)文化体育服务。
(28)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9)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30)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3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3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3)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3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35)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36)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37)安全保护服务。
(38)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代收自来水水费。
(39)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40)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以及符合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1)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
(42)教育辅助服务。
(43)销售电梯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
(44)其他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的事项。
3、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5、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问题的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国税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情况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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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三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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