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3-13
我猜不会是折抵罚款,可能是折抵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的刑事调查强制措施,是一种调查手段而不是处罚,也就是说不是结果,刑事的结果是判刑,行政拘留则是处罚是结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可以先行羁押,也就是说刑事拘留是一种先行羁押的调查手段,并不是有罪的人才可以刑事拘留,而是有重大嫌疑的人就可以刑事拘留的,一般刑事拘留是七天,有下列三种情形的是三十天: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流窜作案。你的情形估计是这三种,后来可能案件证明不构成刑事犯罪,或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改为行政拘留十五天,但因为已经刑事拘留三十天了,按照法律规定,羁押一天折抵一天行政拘留,你羁押的期限已经超过行政拘留了,所以就不用执行了。至于你所说的冤枉,我想公安机关一定有证据证明你违法的,否则的话,你认为自己肯定是冤枉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公安机关的办案过错,打行政官司,胜诉的话,你就可以得到一个清白。如果真的写折抵罚款的话可能是字打错了,不过对你的处理应该是没问题的,你要打行政官司的话可以一并提出.
第2个回答 2009-03-11
1.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也就是刑拘不是处罚手段,是审查手段,不是处罚手段怎么可能折抵罚款。
2.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一规定实际上主要是针对刑罚执行问题作出的。但由于这一刑罚执行问题涉及到了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因此行政处罚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但也没有折抵罚款这种说法。
3.总之,不合法。
至少程序上不合法。简直是乱来。
4.善意的提醒下,虽然不合法,但是也没什么好的解决方式的,不要太指望会赔偿或是什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