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

09年2月5日被抓签字的时候是刑事拘留(30天) 09年3月6日 释放!结果接到的是行政拘留15日的单子。下面则写 刑事拘留 折抵罚款 字样。

请问这样合法吗 ?一天抵多少钱 ?
在看守所里面蹲了30天,释放证上面写的是行政拘留15天。刑事拘留折抵罚款、
声明;我的确是冤枉的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于不同的程序中。

  (1)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六十一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四条 【拘留程序、通知】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关于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09年2月5日被抓签字的时候是刑事拘留(30天) 09年3月6日 释放!结果接到的是行政拘留15日的单子。下面则写 刑事拘留 折抵罚款 字样。
  请问这样合法吗 ?一天抵多少钱 ?

  根据上面的分析和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
  是不能相互混淆的。
  他们的做法是违法的。

  3、 如果你手里有刑事拘留的通知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建议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对你处罚的事实情况,咨询当地律师再做决定。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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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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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13
我猜不会是折抵罚款,可能是折抵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的刑事调查强制措施,是一种调查手段而不是处罚,也就是说不是结果,刑事的结果是判刑,行政拘留则是处罚是结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可以先行羁押,也就是说刑事拘留是一种先行羁押的调查手段,并不是有罪的人才可以刑事拘留,而是有重大嫌疑的人就可以刑事拘留的,一般刑事拘留是七天,有下列三种情形的是三十天: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流窜作案。你的情形估计是这三种,后来可能案件证明不构成刑事犯罪,或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改为行政拘留十五天,但因为已经刑事拘留三十天了,按照法律规定,羁押一天折抵一天行政拘留,你羁押的期限已经超过行政拘留了,所以就不用执行了。至于你所说的冤枉,我想公安机关一定有证据证明你违法的,否则的话,你认为自己肯定是冤枉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公安机关的办案过错,打行政官司,胜诉的话,你就可以得到一个清白。如果真的写折抵罚款的话可能是字打错了,不过对你的处理应该是没问题的,你要打行政官司的话可以一并提出.
第2个回答  2009-03-11
1.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也就是刑拘不是处罚手段,是审查手段,不是处罚手段怎么可能折抵罚款。
2.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一规定实际上主要是针对刑罚执行问题作出的。但由于这一刑罚执行问题涉及到了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因此行政处罚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但也没有折抵罚款这种说法。
3.总之,不合法。
至少程序上不合法。简直是乱来。
4.善意的提醒下,虽然不合法,但是也没什么好的解决方式的,不要太指望会赔偿或是什么的。
第3个回答  2009-03-12
怎么可以!
刑拘折抵罚款完全是胡闹。非法!
有关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应该是罚款抵罚款,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或者刑拘。别的不可以折抵的。

你这种情况,属于错误拘留,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的。
具体的程序建议你咨询下律师。
第4个回答  2009-03-12
两次加一起拘的,可以拘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