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可以保护我们哪些权益

如题所述

民法典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包括以下内容: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1、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民法典》条文中“人身、财产权益”的表述,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2、民事权利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那些权利,应当列举的权利范围是:(1)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等;(2)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4)债权,股权;(5)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6)继承权。3、《民法典》保护的民事利益是合法利益。在这一规定中,没有对《民法典》保护的民事利益进行限制。对此,可以采取德国法的方法确定:首先,凡是法律已经明文规定应当保护的合法利益,应当是《民法典》保护的范围,例如死者的人格利益和胎儿的人格利益,以及其他人格利益;其次,故意违反善良风俗致人利益损害的行为,是《民法典》调整的范围;再次,利益损害应当达到重大程度,民事利益的轻微损害不应当作为民法典保护的范围,以更好地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予以保护。例如,造成口部健康损害影响亲吻,造成双上肢截肢影响“挠痒痒”的利益损害,均不是重大利益损害,不应予以《民法典》特别保护。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诚实守信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以至于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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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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