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小区公共区域的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1
1.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
2. 依据同法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非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确归个人所有,否则亦属业主共有。
3. 第二百七十四条还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均属于业主共有。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的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部分,包括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5. 此外,《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可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6. 该法条还指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同样属于业主共有。
7. 依据法律,业主共有的范围还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以及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还包括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8. 最后,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同样归业主共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