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克隆人是犯法的?

从信息上知道克隆过羊,可没看到克隆过人的,她们说是犯法的,我不明白

21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科学研究的重心已从传统的对外部世界的认识转向对人类自身的审视,与生命科学有关的技术在一次次取得重大突破,动物克隆技术、治疗性克隆技术等高科技技术都加深了人类对于人本身的认识,是人类对包括自身在内的整个生物界认识的实质性突破。然而,随着克隆技术的诞生,与克隆技术有关的各种伦理和法律问题也尾随而至,生殖性克隆人行为便是其中之一。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对生殖性克隆人行为持否定态度,有许多国家将生殖性克隆人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在我国,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还仅限于伦理层次的讨论,尚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一、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在犯罪学上,根据功能性犯罪定义,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就是说,犯罪学并非是一门研究所有社会危害行为的学科,只有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属于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范围。
所谓危害,是指使对象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使之处于危险状态。对象的利益是通过各种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对象的利益或需要可以分为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所谓公共利益是指特定时空条件下所有人(个体、群体)对其共同生存及发展的客观条件的依赖和需要。群体利益是特定的集体、组织、阶级、阶层所特有的排除掉与其他群体共有的利益之后的特殊利益。个人利益是特定的个人排除掉与其他人共有的利益之后的利益。对人来说,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利益是公共利益,只有公共利益得到保障,才谈得上追求群体、个体的特殊利益;然后对于人的重要性的利益分别是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按照功能型犯罪定义,只有那些使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受到损害或威胁的行为才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1]功能性犯罪定义“揭示了犯罪之所以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根据”[2]。
二、生殖性克隆人之纳入犯罪学研究视野的法理论证
只有那些使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受到损害或威胁的行为才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那么我们要论证生殖性克隆人行为能成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就需要论证生殖性克隆人行为使得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受到了损害或威胁。
(一)生殖性克隆人行为使得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威胁的具体体现
1.克隆人技术的严重不安全性,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威胁,引发社会公众对于生命安全的极大恐慌。
体细胞核移植的克隆技术涉及到亚细胞水平的操作,这种亚细胞水平的操作与体外授精那样细胞水平的操作相比较,偶然损及核内遗传物质的风险显然是前者高于后者。从技术层面上看,除了依靠一次又一次的科学实验之外,人们无法解决克隆人的安全性问题。由于每个人都是一位拥有着神圣不可侵犯权利的主体,任何人都不愿将自己也无权将别人——以牺牲生命和幸福为代价——作为科学研究的试验品,作为科学研究统计结果中的一个简单的数目。即使将来经过无数经验的积累后,克隆人仍然会有一定的失败率。不论这失败率有多低,人类文明的进程不应以这些不幸的畸形胚胎或婴孩为代价。
克隆羊多利是英国科学家经历了277次失败后才获得成功的。多利已经通过两性繁育做了母亲了,但不幸的是,多利在2003年2月14日被执行了安乐死,在这个世界上仅仅生存了6年。多利是因为早衰和患有肺疾而被处以安乐死的。早在1999年6月,苏格兰PPL生物技术医疗公司的保尔·希尔斯等人就发现,多利细胞中的端粒比预期的短20%,几乎与其9岁的母亲(提供细胞核的母羊)的端粒长度一样,说明多利已经提早衰老。跟随着多利的诞生,世界各地各种克隆动物翩翩而来,出生时可谓风光一时,但不久便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疾病或问题。
然而,在克隆人实验会导致大量畸形和残障婴儿的出现这样一个现实的伦理难题面前,我们的某些支持克隆人研究的科学家未曾表现出丝毫的以维护人权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及起码的道德良知,他们的回答竟然还是那句极其冷漠和不负责任的话:“技术的不成熟只有靠研究发展去解决”!正如二次大战时期纳粹集中营、日军731部队所实施的人体试验所萦绕于人们头上的阴云久久难以挥去一样,当前生殖性克隆人技术的严重不安全性,会引发起公众对于生命安全的极大恐慌,使得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和威胁。
2.克隆人是对人类进化的反动,损害的是整个人类群体的利益,具体到一个国家来说则是该国社会的公共利益。
从生物进化的角度来看,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而两性结合的繁衍方式是人和其他高级生物适应环境,生存下来和延续种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它的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两性结合繁衍后代可以结合两性的优点,并从基因遗传下去,世世代代地表达出来。其二,两性结合可以弥补和掩盖亲代各方各自的基因缺陷,避免疾病的发生。而克隆人则是对两性繁衍的反其道而行之,它只用单亲一方的遗传物质来繁衍后代(无性繁殖),失去了同异性结合和交换优秀基因的机会,也使得单亲一方的缺陷基因变得容易表达,这样的后代个体健康的概率太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反动和倒退。
无论是什么原因促成了人和高级生物的两性繁衍生存,那它必然是合理且不可逆转的,否则只会让人或生物陷入一场倒退和大毁灭的灾难。我们可以想象,如果让克隆人成为现实,那么就意味着单性繁殖向人的双性繁殖的挑战,这样性的问题将成为突出的问题。人和高级动物千万年来的两性生育模式创造的结果之一是两性的相亲相爱和两性结合,性的满足和愉悦当然是两性生育的附加产物,但人和高级动物进化到今天,性就决不是生育的一种附加物了,而是人和高级动物的一种需求,正所谓“食色,性也”。而克隆人则意味着可能取消人的两性结合,而性便成为不重要的或不需要的了。然而,如果没有了性,人类社会必然崩溃,生物世界也会崩溃。因为今天我们已经不能逆人类进化的本质和本能而行以禁止性和性的满足,女人不能没有男人,男人也不能没有女人。而整个人类社会也即是由男性和女性构成的,没有了性的交流和满足,人类社会必然灭亡。
同时,由于克隆人退回到了低级的原始无性生殖方式,克隆人会产生新的棘手难题。一旦发生“滑坡效应”(如允许克隆人,这种可能性很大。成百上千的人要求安蒂诺里等人为其克隆,或者表示愿意作“代理母亲”、“志愿妈妈”,说明克隆人确实是一个广阔的市场。许多人出于这样那样的动机,会投身于这一市场。一旦打开克隆人的“闸门”,引来的可能是一场洪水),降生众多克隆人的话,还会引发难以控制的社会混乱。这样便会关系到人类社会根本的和长远的利益。
(二)生殖性克隆人行为使得克隆人的群体利益受到损害或威胁的具体体现,即生殖性克隆人行为剥夺了克隆人群体所享有的惟一性、独特性权利,并由此引发其他严重的社会问题
人们之所以有克隆人的想法,除了科学家的好奇心的驱使之外,还有以下几个理由:第一,为即将失去亲人的家庭服务或为了满足不孕夫妇生儿育女。第二,为了怀念故人。第三,为了让单身男女留下后代。
无论基于上述哪一种理由,都会使每一个新产生的克隆人所本应享有的惟一性、独特性权利受到伤害,甚至危及人类基因库的多样性[4]。如果克隆人的扩展形成了新生代群体,就会在社会上引起关注,因为克隆人新生代毕竟是人类用无性繁殖的人工技术开创性地“制造”出来的“新人”,这样的“新人”其“非自然”的角色容易成为可以识别的群体,因而会导致社会潜在的某种歧视。更重要的是,如果克隆人新生代缺乏足够的自我认同感,其潜存的自卑等心理状况将关系到他们的人格的完整与健全,进而影响他们与其他人的相处、沟通和接纳。
1.克隆人的第一个理由是可以为即将失去亲人的家庭服务或为了满足不孕夫妇生儿育女。有一对美国夫妇是克隆人的支持者,他们的女儿患了白血病,将不久于人世,因此他们希望能借助克隆技术为他们再复制一个女儿。可是如果这对夫妇知道克隆的真相,也许就不会提出这样的请求了。如果真的是将他们的女儿克隆出来,过不了多久,他们的女儿仍然会患白血病,而且会更严重。因为复制的女儿已经是下一代了,她的体内只有她自己的遗传物质,缺陷基因更容易表达和暴露出来,也因此更容易患病和发病。
还有一种说法是为不育夫妇使用克隆方法培育后代。例如,丈夫的精子质量不行或无精子,夫妇俩又不愿意使用别人的精子,就可以只用妻子的卵子来克隆一个后代。那么这种克隆是否可取呢?按照克隆的本质来判断,这样克隆出来的孩子同样是生存和生活质量较低的人,因为他(她)只拥有亲代一方的遗传物质,不可能集中两性遗传物质中的优秀基因,因而有缺陷的基因容易暴露和表达出来,造成个体的多病和身体素质较差。
如果我们从克隆人的利益而不是我们活着的人的利益出发来对“为了使不孕夫妇留下后代,所以要克隆人”的目的进行“换位思考”的话,我们会认识到,生殖性克隆人尽管满足了父母留下后代的愿望,但对于被克隆的后代而言,他的惟一性、独特性却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因为他的基因并非像普通人那样是父母基因重组而形成的一个崭新的基因组,而是“父”(或“母”)基因的大致承袭。与以自然生殖方式生育的普通人相比,克隆人在遗传特性上的“自由度”、“开放度”受到了根本性的限制,他的独特性、惟一性虽不能说是被完全否定了,但也肯定是大大降低了。他虽可以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在环境、时代等因素的作用下,通过自己的努力而展示出自己独特的才华、成就与贡献,但却永远也摆脱不了在遗传特性上先定的制约,而这种制约是人为的,是为了满足其基因供体留有后代的欲望而造成的。
这也就意味着,为了满足不孕夫妇生育儿女的需求,必须以牺牲儿女在自然属性和遗传特性上完全的开放性、独特性、惟一性为代价,必须以其独特性、惟一性的大打折扣为代价。令人深思的是,在父母留有后代的欲望与儿女本应拥有的体现在新质的基因组上的完整的独特性、惟一性的权益之间的权衡中,天平就自然应当倒向父母那一边吗?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克隆人就必须遭受这种限制与制约?他同样也是公民,为什么就可以丧失表现在遗传特性上完全的、不折不扣的开放性、独特性、惟一性的权利?[5]
2.为了怀念故人。故人不可起死回生,但若对他进行克隆,克隆人拥有着的与故人近似相同的外形,可以唤起人们对故人的回忆与思念,满足对故人深切的怀念之情[6]。
  在基于这样一种目的克隆人体的行为中,除剥夺了克隆人所本应享有的惟一性、独特性的权利之外,还使得克隆人的工具性地位彰显无遗。这是因为,克隆人的外形(体形、体质)在出生前就已经先定了,他不允许也不可能拥有自己的外貌,而必须是呈示着其先行者的外形。克隆行为的决定者对克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新人并不感兴趣,感兴趣的是先行者体现在他身上的复制,甚至复活与再生。人们每时每刻都在将克隆人与其先行者进行对比,期望摹本与其原件越像越好,而克隆人则永远也不可能摆脱其先行者的阴影。人们不仅希望克隆人再现先行者的外形,而且还盼望他拥有其灵魂。人们虽不可能让先行者起死回生,但却希望通过克隆人达到起死回生之效果。而克隆人则肩负着使其先行者复活的使命,他来自其先行者,且也是因为先行者而来,这样他的毕生任务、生存价值、全部命运也就由外人先定了,而这种预先决定与他的自我意志、自身的利益、他的独特性及自我实现的需求毫无关系。他若有成就,人们会讲这要归功于他拥有其基因供体的基因;他若没有佳绩,人们就会责怪他为什么不如其先行者。他无法想象,他这一生除了作为先行者的副本、作为人们怀念先行者的工具之外,还有多少是属于他自己的。人们在克隆一位死去的公民,以期达到使他复活的效果之时,也在埋葬另一位公民自己的欲求、需要、权利与生存价值。
  3.为了让单身男女能够拥有后代[7]。主张者(如美国法哲学家德沃金,意大利医生安蒂诺里)认为,每个人都拥有生殖的权利与自由,生育后代甚至被看成是自己人生意义与价值的一个最重要的部分,因而生殖权是“天赋人权”之一。而享有生殖权者不仅限于已婚男女,而且也涵盖“单身贵族”。克隆自己是这些单身男女实践其生殖权益的途径之一。从另一角度来看,每个人的DNA是他的私有财产,每个公民均有权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来复制它。应当说,这样一种强调个体拥有生殖权、拥有通过某种方式“延续”自己生命的想法并不新鲜稀奇。在克隆技术进入人们的视线之前,六旬老妪利用试管技术怀育小宝宝,男死刑犯临刑前要求留下精液,通过人工授精方式让妻子怀孕,以实现其传宗接代之愿望的报道早已见诸报端。因此,借助克隆技术实现单身贵族生殖权的问题就不是一个独特的克隆人伦理问题,而是一个也与试管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相关联的单身男女之生殖权益与被生育的后代的权益之间的伦理冲突问题,简言之,是单身男女生育后代的合法性这样一个宽泛的伦理难题。毫无疑问,人类拥有生殖的欲望与权利,但问题在于当这种权益严重关涉到另一位个体(被生育的后代)的基本权益与需求,并且有可能对后者造成根本性的消极影响的时候,这种权益的合法性便就不再是不容置疑的了(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为了防止后代罹患遗传疾病,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男女连结婚都不允许,更遑论什么生育权)。于是人们就必须在不同的权益之间进行权重。
  无数科学研究成果及统计数字均表明,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构件、人类关系的基本单元,并不是某个或某些人随随便便发明创造所产生的,而是人类历史在漫长的自我探索与选择的进程中结出的文明成果。历史上曾有过取代家庭的实验,但新的模式给人们带来的都是灾难性的后果,因而从未真正赢得成功。而双亲家庭又是最有益于儿童身心发育、形成健全的人格和成熟的自主性及完美的爱的情感体验,从而避免罹患认知与情绪上的心理障碍的环境。相反,在丧失父母一方的家庭中的儿童,由于无法体验完整的父母之爱,其人格发展也难以达到健全的水平,心理失常、行为不轨的几率要远远高于双亲家庭中的同龄人。现实社会中由于父母离异所造成的对子女的伤害已经是一种很大的不幸,但这些子女至少还是拥有他们的父母,至少还曾经拥有过完整的双亲家庭。而通过克隆技术使单身男女生殖后代的行为,则不仅使作为后代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惟一性、独特性的权利天然丧失,而且使得他应当享有的如其基因供体(即单身贵族)一般曾经享有过的拥有父母双亲的权利先天地被剥夺了,他从存在之时起便被先天地打入无父或无母的单亲家庭之列,这对于克隆人来讲,能说是公平的吗?这种不公平性,这种显而易见的对克隆人的身心伤害足以构成对单身贵族的生育权予以否定的强有力的理由。试想,假如单身贵族硬是要选择克隆人技术进行生殖,从而使克隆人强制性地在一个单亲家庭中生活,那么根据公平原则,克隆人长大之后也有权针对基因供体的选择再作一次选择,即逃离这个家庭,寻找一个更“全新的”生存空间。于是,单身贵族拥有一个自己的后代的愿望终将成为泡影。
基于以上理由,生殖性克隆人行为已经对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造成了损害和威胁,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纳入到犯罪学的研究视野之中。
三、对于现代科学技术双重效应的反思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会降福于人也会降灾于人。对科学技术的双重效应,我国的先哲庄子就曾提及过。那时农夫在田间工作时依靠的是小小的现代化,即用踩水车或推水车来灌溉农田。庄子见了便大发感慨说,用水车浇田是培养懒汉并助长人们偷奸耍滑。尽管庄子的思想并未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但是两个多世纪以来还是有不少人在不断地提出科学的负面效应这一问题。最广泛最深入人心的莫过于本世纪初英国喜剧大师卓别林在其喜剧《摩登时代》中对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批评和讽刺。他用模仿自动化流水线上工人的一连串夸张动作,习惯成自然地带到生活中的动作和行为,巧妙地讽刺了自动化对人精神世界产生的异化作用。遗憾的是直到今天,我们对科技会给人类造成的麻烦、灾祸还没有足够的认识从而引起必要的重视。科学带给人们的灾难通常是通过多方面途径实现的。比如对科学本身所具有的负面效应,我们未能认识或在短期内未能认识,使得人们对科学产生误解,盲目崇拜科学技术;对科学研究本身和成果的误用与滥用以及有意利用,还有科学研究背后的指导思想的模糊,没有掌握辨别的知识和运用科学技术的知识等等,这些都可能使得科学技术给人类造成负面效应,从而使科学技术走入误区。
人的生命究竟需不需要由人自己有计划地刻意去制造,还是应该按照自然规律有节制地自然生育和繁衍?任何一次人类的科技发现与发明,要不要加以应用和推行,首先要视对人类的生存以及社会的发展利弊的大小权衡而定。尤其是现代高新技术,在没有获得充分依据表明其从根本上对人类有效和有利的情况下,在没有对其技术和社会伦理后果作出充分评估与预测的情况下匆忙行事,就很可能铸成危害人类的大错。克隆人原意是想改善人的基因,提高人的生命质量和促进人类的进化,倘若因技术的粗糙而产生畸形人或损害人的健康,这将如何处置?是否符合伦理原则?拿人类自己的生命开玩笑,这是任何人都担当不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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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3-16
反克隆人”究竟反对的是什么?人们通常所说的反对克隆人,实际上并不是去反对那个虚拟的、名词意义的“克隆人”本身,而是在动词意义上反对以人为实验对象的技术操作,继而反对从事这种实验的研究者。虽然我们无法确认所有与克隆人相关的新闻报道是否完全属实,但我们应该相信,与克隆人相关的技术实践一直都在不同程度地进行着。
反对理由:
1.克隆人研究的风险性
目前的动物体细胞克隆技术存在着难以预测和消除的技术风险,这已经成为人们在伦理学层面反对克隆人的一个重要科学依据。
克隆人将存在着较多的风险性
无论是科学家还是普通公众,始终都是从动物克隆技术发展的现况来类比克隆人研究的发展前景,并作为进一步推论的逻辑基础。也即是,目前的动物克隆实验仍然处于初始阶段,克隆技术还很不成熟。在动物克隆实验中出现的高失败率、高风险、使用了大量的重组卵细胞、大量畸形后代以及发生排斥现象等问题,将会出现在克隆人研究中。如果仅仅通过某项动物克隆的成功个案来判断克隆技术的普遍可行性是错误的,至少是不严谨的。科学家认为,要将动物(如绵羊)克隆实验得出的技术经验,应用到人类个体身上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当这种不成熟的技术“硬要”作用于人体时,克隆人的过程将充满各式各样的危险。例如,英国胚胎学家威尔莫特认为,有很多理由可以考虑到,由扎沃斯和安蒂诺里等人宣布的克隆人实验将会有同样高的失败率,正如试图进行动物克隆时那样。并且,现在或者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没有可行的技术方法去检查动物胚胎所有基因组的发育状态。因而,人们无法保证最后植入子宫内的胚胎是否能够发育正常,而不至于生下畸形儿或使代孕母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另外,在上海召开的2002年国际人类基因组大会上,中国科学院副院长陈竺院士指出,最早站出来反对克隆人的正是培育出克隆羊的英国科学家,因为专家们最清楚,目前的技术离克隆人还远得很。……克隆羊“多莉”的成功,经历了277头克隆羊实验失败的波折,怪胎、畸形层出不穷,这一幕如果在克隆人时重演,谁来为277条生命的夭折负责?还有,克隆动物被发现存在早衰现象,尚无法解释。不顾这一切而匆忙进行克隆人,很可能酿成大错。从陈竺院士的言论来看,他也是以动物克隆的情况来类比未来克隆人的情况。中外科学家反复以“多莉”羊的情况来观照克隆技术的发展,这说明在此领域中没有更多的经验证据来说明问题的实质和技术风险的大小。
2.克隆人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
对于来自社会的对克隆人行为在伦理层面的指责,科学界不可能无动于衷。受此影响的科学家就发表了类似观点,如世界医学协会主席恩里克•阿科尔西在2001年8月8日发表声明指出,把克隆技术用于人类自己“有悖于人类价值、伦理和道德原则”。他代表世界医学协会坚决反对克隆人实验计划。〔5〕从另外一个角度,威尔莫特对媒体说:“试想我的妻子与我和一个复制的‘我’三人生活在一起,那就会产生一个极不寻常的关系,对我们三个人中的每个人,尤其那个复制的‘我’都将十分尴尬。因此,必须坚决反对克隆人。”〔6〕
当然,科学家不是伦理学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他们不可能从伦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层面对克隆人问题展开系统的、溯根求源式的学理分析。但是,他们作为现实的社会成员,他们在“克隆人”问题上就必然有着与其他社会成员相似的感觉。这样,科学界从社会伦理层面来反对克隆人研究就很正常了。
3.克隆人行为违背了科学道德
(1)科学道德与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职责
道德属于一种社会意识,它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调整人们之间行为的规范和准则的总和。恩格斯曾经指出:“每个阶段,甚至每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7〕我们知道,古老的“希波克拉底誓言”(the Hippocratic Oath)作为医师团体的职业誓约书就要求从业者:应尽自己的知识与能力医治病人,不得有越分的医疗行为,并坚守品性与道德规范。那么,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过程中,同样要求人们遵守一定的道德原则。
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越来越强大,对社会的渗透越来越广泛,也就越有可能引起更多的社会、伦理和法律等问题。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比以前显得更加突出和重要。“为科学而科学”、“科学不考虑效用或利益” 等说法已经不合时宜,科技工作者必须对“应该追求何种知识”、“所追求的知识应置于何种地位”以及“如何应用这些知识”等一系列问题做出理性的分析和判断。这些问题早就引起科学界的重视了。在1955年7月15日,包括玻恩、海森堡和居里夫人在内的52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迈瑙宣言》中,针对科学技术的社会价值反思说:“我们愉快地贡献我们的一切为科学服务。我们相信科学是通向人类幸福之路。但是,我们怀着惊恐的心情看到:也正是这个科学向人类提供了自杀的手段。”〔8〕
科技工作者有创新的自由和权利。但是,科学研究的自由永远不意味着为所欲为、肆意行事,科技工作者应对这种创新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科技工作者不能只关心自己的研究兴趣,更要关心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和社会影响。这既是现代社会对科技工作者的一种强烈要求,也是科技工作者应该担负的一项历史使命。其实,在1997年“多莉”羊出生之后,两大著名学术期刊Nature和Science除了报道与克隆技术研究有关的科学论文外,还连续发表大量出自科学家之手的评论文章,如“克隆:人将成为下一个”、“不要克隆人”、“风险与不确定性”、“‘多莉’的考证”以及“什么是克隆?并非你所想的那样”等。这充分表现出科学界对克隆技术发展所引起的社会风险问题的关注。今天,关心人类前途的科学家应该关注与克隆有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保证克隆知识和技术服务于社会,而不是伤害人类社会。正如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分子生物学家J. D. 沃森所说:“可以期待,许多生物学家,特别是那些从事无性繁殖研究的科学家,将会严肃地考虑它的含意,并展开科学讨论,用以教育世界人民。”〔9〕
在科学界已经形成如下一个规范:当一项技术在社会上有争议时,科技工作者要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来评价这项技术。还要求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科学研究时要更多地考虑选题的社会价值,而不能仅仅在某种好奇心或兴趣的作用下随心所欲地从事研究,更不能从事旨在“哗众取宠”或“怪异”的研究目标,如为了“复活”死人而去克隆人或进行“人畜细胞融合”等。在2002年,威尔莫特强调指出,自从进行动物克隆试验之后,他从未考虑过进行克隆人试验,克隆人试验不仅会使被试验者冒着很大的风险,而且这种实验结果没有什么科学意义,不管从伦理道德上还是从医学上讲,都没有理由这样做。〔10〕
(2)盲目进行生物学实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人们经常谈及的一个与科技工作者社会责任相关的生物技术研究案例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斯坦福大学的伯格教授人工构成了第一个重组DNA杂交分子。不久,他的科学同行提醒他要注意重组DNA分子可能具有致癌性,带有重组分子的细菌大量增殖也有可能成为传播人类肿瘤的媒介,会在社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伯格教授就接受了同行建议,停止了自己的基因重组研究。他还在Nature上向全世界的科学家发出呼吁:在重组DNA分子潜在危害尚未弄清或在找到适当的防护措施之前,应自动停止有可能致癌的基因扩增实验。这些讨论导致美国政府在1976年颁布了“关于重组DNA分子研究的准则”,对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应用进行严格管制。后续的科学实践证明,伯格等人对转基因技术的危险性估计过高。只要人们在研究和实验过程中严加控制,妥善管理,认真对待,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这些潜在危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美国政府在1979年就恢复了基因重组研究。〔11〕这种涉及生物技术社会利益与风险的科学争论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这既是科技工作者社会责任感的自觉体现,也开创了一种应对新技术未知风险的合理程序。为避免新技术可能引起的祸害,应该制定出必要的管理计划与伦理规范,以暂时阻止那些后果尚未得到确切了解的实验。这种从人类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选择科研课题的主张,既是一种科学选择,更是一种道德选择。
不少科学家认为,为了某种正当目的而进行生物学实验是没有过错的,但安蒂诺里等人的克隆人行为是不负责任的。只要体细胞核移植技术的安全性还不确定,只要人们还未充分探讨与克隆人体相关的道德问题以及不育夫妇是否还能够找到其它妊娠的方法,在明知会对当事人造成某种“伤害”和“风险”的情况下,而执意去从事这类技术活动,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
(3)与严谨的科学精神不符
人们应该如何看待克隆人研究以及有关报道呢?很多科学家批评说,安蒂诺里等人的研究,不仅无视目前动物克隆研究中出现的各种风险,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也没有解释其所用的具体技术是什么,以供科学界评议。安蒂诺里等人的克隆人言行只是通过大众传媒来宣布,这与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是不相符的,却给人以“作秀”的感觉。美国《医学伦理通报》的编辑理查德•尼科尔森说:“我认为安蒂诺里从来没有考虑过后代的利益,他的所作所为只是为了赢得个人的声望,是为了出名才一意孤行要进行这项极有争议的实验的。”〔12〕一些科学家强烈要求安蒂诺里等人对有关消息是否属实给予切实的澄清。
事实上,在科学界有不少人对克隆人运动提出严重质疑。例如,从逻辑上讲,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阿瑟•卡普兰教授说:“那些科学家们声称有200多对夫妻排着队,等候被带到某个偏僻的地方用克隆细胞进行人工受孕,然后他们会照料每一个成功怀孕的妇女,这一切听起来根本就不可信。”从技术上讲,纽约一家医疗中心生殖内分泌学主任马克•索尔曾针对希德要克隆人一事说道:“很难想象在门诊所那样的条件下做这件事,除了引起轰动效应还能有什么别的。”〔13〕对于最近的“克隆人”新闻而言,身为“克隆援助”公司的“首席科学家”,布瓦瑟利耶却没有医学和生物学方面的学术背景,也从来没有发表过与克隆技术相关的研究论文。此种情况下,她又该如何开展克隆人研究呢?试问,他们发布的“克隆人”出生消息的可信度又在哪里呢?〔14〕在此,我们赞同我国知名学者周国平先生说过的一席话:“我对一切太喧嚣的事业和一切太张扬的感情都心存怀疑,它们总是使我想起莎士比亚对生命的嘲讽:‘充满了声音和狂热,里面空无一物’”。〔15〕科学研究不应只是一种外表非常热闹的事业,它更需要的是寂寞、孤独和宁静。
(4)反对以克隆人牟利
克隆人运动的一个重要动力,也就是一些人想象的有关克隆人的商业化企图和潜在的巨额利润空间。目前,我们不排除那些从事克隆人实验者试图从中谋利的可能。正如世界医学协会主席阿科尔西针对安蒂诺里宣称的克隆人计划所指,现在世界上准备实验的克隆人计划涉及到许多“经济利益”,这些计划企图将克隆技术变成“大笔交易”,通过实验追求“简单的商品成果”。因此,对于打算以违背科学道德的克隆人行为作为牟利的手段,则应该予以坚决反对。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1-03
朋友,你这样想,如果我再克隆一个你出来,你倒是想的以后万一你身体哪个器官不对了可以用克隆的你的器官,但克隆人他也是人,也有人权,有思维,只是和你是一样的基因。你用他的器官万一是心脏呢,你不是就杀人了?杀人不犯法吗?晕。 还有,你想。万一我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克隆了另外个你,以后我用这个跟你一模一样的人去杀人放火抢劫,法律制裁的只有你。这样社会治安不是就乱了吗? 朋友,我这样说你懂了不?够明白了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9-20
克隆人类是 反人类罪 真那样做就跟西特了差不多了 有部美国大片叫《逃出克隆岛》 迈克儿 贝 的作品 里面明确阐述了 未来的克隆高科技给人类带来的利益与真人的矛盾 克隆人类是不正确的 要遵循自然法则 生老病死 万物变迁 是人类生命旅途的一种完整体验 是上帝给定局的 非要改变一下 会出漏子的
第4个回答  2016-04-19
如果我制造出克隆人,不好意思,我不会让他们有人的思想,为了科学所制造的,工具就是工具,工具本就不该有思想,当然,我不会克隆其他人,克隆下自己而已。我告诉你,克隆人可以给科学带来飞速的进步,很多不好研究或不能研究的项目就可以开始进行,人类对于人体的研究可以飞速发展,最后,就像神一般了解自己的躯体,控制自己的躯体。并且,既然他们是工具,就不存在道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