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起诉书可以给家属看吗

如题所述

可以,但是前提是其家属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将起诉书给辩护人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2、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扩展资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1条:“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事实上,起诉书仅指公诉案件的指控文书,它是特定的,无需进一步使用“公诉案件”、“刑事”等定语进一步限定,它的范围已经通过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不言自明。起诉书三个字就足已特定化,无需加定语,就是表示公诉案件的指控文书。

2、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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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7

刑事案件起诉书可以给家属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审判之前,法官可以传唤检察官,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审判相关的问题,如逃避,出庭的证人名单,以及排除非法证据,了解情况,并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审判日期后,应当将审判时间和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传票。并且通知应在审判前三天内送达。在公开审理的情况下,案件,被告的姓名,审判的时间和地点应在审判的第三天之前公布。

上述活动应记录在成绩单中,由法官和书记员签字。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审判之前,法官可以传唤检察官,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审判相关的问题,如逃避,出庭的证人名单,以及排除非法证据,了解情况,并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审判日期后,应当将审判时间和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传票。并且通知应在审判前三天内送达。在公开审理的情况下,案件,被告的姓名,审判的时间和地点应在审判的第三天之前公布。

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终身监禁和定期监禁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刑事送入监狱处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刑罚之前,如果剩余刑期少于三个月,拘留中心将执行该刑罚。被判处刑事拘留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参考资料:最高检-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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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2-05

刑事案件起诉书可以给家属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均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可见无论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均使用的是起诉状。对于刑事自诉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1条:“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事实上,起诉书仅指公诉案件的指控文书,它是特定的,无需进一步使用“公诉案件”、“刑事”等定语进一步限定,它的范围已经通过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不言自明。起诉书三个字就足已特定化,无需加定语,就是表示公诉案件的指控文书。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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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6

起诉书作为法院的案子资料,被告人家属是无权要求看的,但如果委托律师后,律师就可以给家属看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收到判决书,而家属无权收到判决书。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参考资料:最高检-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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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1

刑事案件起诉书可以给家属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扩展资料:

人民日报:刑事诉讼应坚持庭审中心原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强调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这对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应以审判为中心,审判应以庭审为中心。坚持以庭审为中心,既是遵循法治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防止冤假错案的有力举措。

在刑事诉讼中,庭审是指审判人员通过开庭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全面听取意见,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受到刑事惩罚的诉讼活动。

审判是刑事诉讼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最为公开透明的程序,而庭审又是刑事审判的中心环节。因此,刑事诉讼应以审判为中心,审判应以庭审为中心,这就是庭审中心原则。

庭审中心原则要求以庭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并据以定罪量刑的中心环节,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推进庭审中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树立庭审中心司法理念。司法人员特别是审判人员应树立庭审中心理念,充分认识到推进庭审中心是依法治国在刑事审判领域的集中体现。

法庭审理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阶段,也是被告人人权保障、诉讼权利行使的主要场合。坚持庭审中心,就是坚持以程序公正保障和促进实体公正,用严格执行庭审程序来确保司法机关查明、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真相,确保案件的裁判结果符合法律,经得起时间检验。

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刑事庭审证据调查应以直接言词原则为基本活动准则,而证人出庭作证则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前提和基础。

直接原则要求法官在法庭上直接听取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和控辩双方辩论,进而形成内心确信。言词原则要求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以言词的方式在法庭上质证、辩论、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法官根据庭审展示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据以定罪量刑的情节,从而在庭审中形成裁判结果。

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制约作用。非法证据排除是发挥庭审程序制约作用、推进庭审中心的重要环节。应将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庭审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应以法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唯一依据,对控方无法举证合法性的证据应坚决排除,以审慎公正的法庭审理倒逼行政司法人员增强责任意识,进行依法、规范、有效的证据收集活动,从而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权利。推进庭审中心依赖于辩护制度的有效实现。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被告人搜集证据等行为只能通过辩护律师来实现。

如果给予辩护人的权利过少、要求过严,辩方就很难获得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就难以在庭审中形成交锋,庭审功能就无法实现。因此,应注重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为辩护人创造条件,使其充分行使辩护权,提高质证的质量。

构建相对独立的庭审量刑程序。将量刑活动纳入法庭审理并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情节、种类、幅度、刑罚执行方式、法律适用等进行辩论、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推进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庭审中心的重要步骤。

新刑事诉讼法将独立量刑程序纳入庭审,进一步公开、明确量刑程序和步骤,能够有效规范法官量刑裁量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刑事诉讼应坚持庭审中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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