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村采光权的具体规定?

南北方向的相邻村民,南面的村民预建三到四层的商品房;事必要严重影响到后面的邻居的采光权,经个人查询有两种规定:一是以房屋的高度和房屋的间距比例为准;二是以太阳冬日光线即阳台的之上为影响采光权;
现在出现南面的两层瓦房就已经超出北邻房屋阳台的一米以上了,但是按照比例是可以通过的;请问大家哪个是对的呢?
还有一个问题,就南面的商品房北面探出阳台不增加高度增加房到的宽度的话,更会影响到后面的邻居。请问这个“阳台”违规吗?
以上如果相邻的村民到法院会怎样?法规有没有就以上问题的相关规定?

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 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一般的规定大多是南北楼间日照间距系数为1:1.2,即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至少要等于南侧建筑物的1.2倍。 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样,所以规定也不一样,你的情况,最好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去具体咨询一下相关标准和具体规定。代有了可靠依据后,先到当地法院或找当地律师咨询,然后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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