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一年多了,当时是单位以招财务人员的名义招进来的。进来后接手了政府采购和普通的采购工作。在事业单位做采购特别麻烦,大家意见不同意,最高领导也拿不定主意。很多次都是开会决定了用哪一家单位提供的参数,做了一半又有人找来另一个参数,领导又喊改。明明很小一件事,做很久都搞不定。最近领导要我正式接手出纳了。请问有没有什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内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出纳可以同时兼任单位采购的?我现在想彻底摆脱采购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