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早已到期,公司未续签,现却让签自动离职手续.

我是07年9月17号进入所在公司,10月转正.而合同是在08年1月1号公司统一签定,2月底的时候因所在公司分店关闭,在家待岗到3月19号,20号正式转入公司另一分店.所签合同也继而变更,原签定时间08年1月1号--09年1月1号变为07年12月20号--09年1月20号.现公司裁员,让我们签自动离职手续,公司应对我怎样赔偿?合同到期后的这些天的工资又应该怎样结算? 应赔几个月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你可以向公司要求2007年11月份的双倍工资;
现在公司要与你们解约,应该给与07年-09年三个年度,07年,09年各半个月,08年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一共三个月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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