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有线电视网络日常维护承包资格

乡镇有线电视网络日常维护承包方的条件是什么?有什么要求没有?(可以是私人吗?还是非得要企业?)

请附相关的法律文件。

另:我有一熟人承包了某乡有线电视网络日常维护,并签了日常维护的承包合同。合同要求了承包人要遵守有线电视维护的安全操作规程。
前不久,因为企业迁建需要移动有线电视的电杆。乡广播站派了人来,因为下雨没能迁成电杆,并承诺第二天来。第二天,我这一熟人见早晨广播站没来人,临近下午他主动去迁杆(当然这不符合合同规定和安全操作),结果从杆上摔下来成了残疾。
现在,他想打官司,想要广播站赔偿,可以打赢吗?有人说承包合同不合法,因为乡广播站不能与没有资质的个人签定维护承包合同。
请熟悉法律的人帮助分析一下,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回答者: jidinhe ,你说现在不能以私人的方式承包,有什么依据没有。合同上要求按规程操作,但我这熟人明显违反了规程。合同是与广播站签定的《日常维护承包合同》,算不算他们请的工人?如果是工人,广播站肯定应该承担很大责任的。现在广播站以熟人违反了合同为由,只承认解决部分医疗费用。
不知这个合同是否合法?关键要要相关的法律依据。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回答如下,供参考:

  第一: 您描述的事实关注的问题是:您的朋友和广播站之间到底构成承包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因为这直接决定了您朋友是不是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第二: 他们之间构成什么法律关系需要看他们签订的合同的相关约定。

  虽然他们的合同名称是《承包合同》,但是,如果该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该合同为劳动合同。

  合同法 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合同关系的主要特点就是双方的平等性。完成工作给付报酬。

  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是劳资关系。
  劳动关系是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各类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的一种非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关系,劳动关系中没有行政法律关系。

  根据您的描述,我们还无法判断该合同的性质,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一般的承揽合同关系。

  所以建议您的朋友拿着相关的合同以及工作的相关情况咨询当地律师。

  第三: 如果是劳动关系,那么,他的伤害就应当是工伤,应当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认定为工伤是获得工伤赔偿的主要依据。

  第四: 有线电视网络日常维护工作属于有限电视企业。

  有限电视企业应当确保其网络以及设备的正常运行。

  他们可以自己招聘工人进行培训维护,应当也可以将该工作外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目前我还没有关于有线电视网络日常维护人员资质的相关规定,所以不好解答。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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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2-16
目前没有专门约束该承包行为的法律,只能参照《合同法》规定执行。针对网络电视的维护目前适用的专门法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但对该问题只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谈到: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均没有约定施行维护的人员是否需要资质,或什么资质。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法无禁止,视为可行”,所以你的熟人是可以承包该日常维护的工作。但是否广播站赔偿就要看合同是否有明确的约定了,但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第2个回答  2009-02-16
建议去广电管理部门查询。
第3个回答  2009-02-16
现在不能以私人的方式承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