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几个小问题?

1、公诉机关的记录人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否需要回避? 2、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律师是否可以会见当事人?3、已经获罪服刑的罪犯,查出有余罪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是否需要再批捕?4、单纯侵财类案件,提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拒绝受理,法院做法是否合理?

1、需要回避。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3、不需要再批捕,直接走追诉漏罪程序。
4、法律上规定只要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司法实践中各个地方做法不一,有些是只受理人身伤害类的附带民事诉讼的。毕竟,理论和实践还是有差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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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22
1、公诉机关的记录人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否需要回避?
是要回避.
2、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律师是否可以会见当事人?
律师是可以会见当事人,但一般要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一般派员在场.
3、已经获罪服刑的罪犯,查出有余罪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是否需要再批捕?
此时不用再办理批捕,直接办理漏罪的起诉即可.
4、单纯侵财类案件,提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拒绝受理,法院做法是否合理?
法院不能拒绝受理.如果拒绝,其做法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