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案例,求人帮忙分析

歌星张林晚上将在体育馆举行一场个人演唱会,其傍晚出门购物时,遇某进出口公司的车辆,驾驶员开车不慎,将张林撞伤,造成当晚的演唱会被取消。演唱会的举办单位中泰公司(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进出口公司(被告)赔偿演唱会取消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好说明根据什么条款。如果我是原告,诉讼词应该怎样写。跪谢!!!

歌星张林晚上将在体育馆举行一场个人演唱会,其傍晚出门购物时,遇到某进出口公司的车辆,驾驶员开车不慎,将张林撞伤,造成当晚演唱会被取消,演唱会举办单位中泰公司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进出口公司赔偿因演唱会取消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辩题:该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中泰公司的损失
观点:该进出口公司应当赔偿中泰公司的损失。

论点
1从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
应先判断该司机此时是否正在执行公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如果被告人是在执行公务则是由公司承担,如果员工并不是在执行职务,则公司不承担责任。

判断员工是否在执行职务应依据以下几点:
1.职权性。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
2.时空性。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
3.身份性。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以单位的名义。

依据本案的实际案情分析:
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员工当时驾驶的是公司的车辆,但并不清楚他是否是在执行公务。一般情况下,可以先由进出口公司承担责任,事后公司再根据驾驶员的过失追究其个人责任。
在车辆购有保险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以下称为交强险),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此时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义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构成要件四要件理论分析交通肇事罪:
1.主体:其犯罪主体是年满16岁的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等。
所以,该案件的驾驶员主体符合这一构成。
2.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所以,该案件的客体符合这一构成要件。
3.主观方面:过失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该案件的司机是因不慎驾驶而造成该起交通事故,而不是因主观意志故意实施的。所以,
该案件的驾驶员主体符合这一构成
4.客观方面: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该案件并不符合客观要件的第二条和第四条,司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所以,该案件的客观方面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该员工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

3.从两个事件的联系上看:
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说所指的必然联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地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
那么这种必然联系就不可能再包括偶然因素。司机造成的交通事故与林星的演唱会取消咋一看是有必然联系的,但如果事故对受害人造成的伤较为轻微或者医院的救治即使且有用,那么演唱会就不会取消,所以这两件事情中还可能存在其它偶然因素,因此它们并不是必然联系。

4.从损失方面看:
歌手及其公司遭受的是一种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又称消极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
间接损失包括:可得的财产之法定或天然孳息的丧失、可得利润的丧失、可得工资奖金的丧失、可能的挣钱能力的丧失或降低等。按照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构成间接损失的可得利益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应当合理预见的预期利益;
(2)必须是未来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
(3)必须是直接与违法行为相关联并因之而丧失的利益。
我放认为,司机的行为对演唱会的取消造成的是一种间接损失。
但是,财产所有权侵害赔偿原则上是应当赔偿间接损失的,但是也有人用《民法通则》中第117条第3款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说辞来将间接损失的赔偿理解为“重大的间接损失”,财产所有权侵害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的赔偿,也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间接损失的赔偿。而且,如果不赔偿间接损失,也难以填平财产所有权被侵害对受害人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
所以我认为该案件,进出口公司应承担演唱会取消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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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21
举办单位无法起诉进出口公司的,张林自己来起诉,主张张林的误工费(即相当于对中泰公司的赔偿和自己的报酬)。举办单位可以起诉张林。追问

如果我作为中泰公司就是要起诉进出口公司的话,可以以什么理由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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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12-21
建议你最好咨询当地律师,请一个律师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