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案例分析题

甲﹑乙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投资经营欲设立一家企业。经商议,他们认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设立任何行式的企业组织。于是,他们就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一家无限公司。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对此,甲﹑乙非常不解,认为登记机关侵害了其营业自由权。请对此予以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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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21
律师解答:
违法了法律规定,我国法律不允许无限公司,就是这样的不需要解释。
第2个回答  2011-12-22
我待会回答
第3个回答  2011-12-29
首先,营业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下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对营业自由的规制包括营业机构的登记、为公共安全和秩序而设的许可、专业技能和知识领域的许可,以及公用事业的特许。对营业自由的限制必须接受审查;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对限制营业自由的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比例则所包含的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原则对限制营业自由的实质正当性加以审查。
其次,营业活动应该符合以下四点要求:(1)法律允许的活动。在中国,营业活动不仅必须合法,同时营业应当符合“公序良俗”。(2)长期或持续的经营活动。营业活动不是偶一为之的。但这并不是要求营业就完全不能中断。阶段性的、季节性的营业,也是被容许的。(3)以营利为目的。至于实际上能否营利,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4)独立从业。
最好告知,其要求不合法,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法律允许的活动下,方可选择企业类型从事经营。
第4个回答  2011-12-27
商主体类型法定
第5个回答  2011-12-22
案例一中,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A后,A才发出承诺,此时该要约已经撤回,A的承诺不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更不用提合同生效了。
案例二中,B公司的要去不合理。因为B公司合同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公司的要约进行了根本变更,所以不构成承诺,而是新要约,合同并未成立,自然不能请求违约赔偿。
案例三中,银行无权拒绝付款。银行只对装运单据进行审查,只要单据合规,即应付款,至于货物全损,因装船后,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货物损失的风险也转由我企业承担,因采用CIF术语,所以我企业应通过保险理赔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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