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1

按理说,住所地是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那么,为什么会说当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这是毛意思啊???那不如直接在法律中都规定经常居住地好了。。。。

你好:
因为在之前人口流动不多,一般情况下,户籍所在地即为住所地;现在人口流动很大,经常出现住所地不是户籍所在地的情况,因此法律规定了经常居住地,因为经常居住地为实际居住地,而取代了户籍地作为住所地。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觉得合理合法,可以采纳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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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公民的住所地,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解释,为“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2个回答  2011-12-25
1、目前上海人户分离的现象非常普遍,为了有效处理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情况,法律规定了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情况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这样做可以方便被告出庭,但也为有些不正当管辖权异议提供方便,有利有弊。追问

那在遗产继承法中,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呢,还是经常居住地?

第3个回答  2018-10-02
当事人所在地的判断。
1.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该公民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要求是连续居住满1年,起诉时仍居住于此(例如,起诉时已经从某一个经常居住A地换到另一个的地方B地居住却没满1年,那么起诉时不能以A地作为经常居住地,因为起诉时没有居住于此)。
2.没有居住地的,以住所地为该公民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即为公民住所地。
3.没有经常居住地,又没有住所地(户籍迁出还未落户),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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