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领到的工资和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不一样

实际领到的工资和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不一样

我是9月1日在一家公司入职,,当时签合同时,,试用期是2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1700,转正以后基本工资1800,,,12月3日总务的人找我谈话,说转正工资的事,,他们说科长反应我工作上有一些纰漏,所以,转正工资仍然是1700一个月,但是日语补贴有200,,,我就问他,合同上写的基本工资是1800,现在变成1700,,他说,加上日语补贴,我现在拿的工资比合同上还高呢,说是科长说我继续需要考察,,建议我等到明年4月公司集体调薪,,请问,公司这样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现在上班都没什么心情了,,虽然只是少了100,并没有多少,但是感觉公司很不守信用。

  公司这样做不合法。可以求助劳动仲裁部门,请求援助。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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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12
公司这样做不合法。你一方面可以自己学习一样《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能求助劳动仲裁部门,请求援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2-12
合同最有效
如果合同上写明了基本工资1800,而工资单上基本工资栏是1700的话,你只要向劳动部门申诉,是可以补回来的。
只是真去了劳动部门申诉,只怕你在单位也没什么前途了(估摸着想待下去都难呀)
还有,不知道你是什么职位,感觉单位开出的工资不高呀
第3个回答  2017-08-12
你这问题是十多年前提出的吗?一千多的工资,还牵涉日语,都不用考虑实发工资多少的问题了,总工资就太少了吧。你在国内生活,领的是英镑吗?
第4个回答  2017-07-28
只要不低于约定工资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