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主动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的(含违法金额10元以下或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且危害后果轻微等),可不予处罚;违法金额1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金额时,违法发票5份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违法发票5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发票25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金额及违法发票份数,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逾期违法行为的,逾期10天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逾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30天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其应纳增值税,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计算征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申报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啊,我们的发票有些没有开付款人名称,所以现在说要处罚我们,但是有些个人的就没名称,所以就没开,今天上午找了专管员,专管员说我们的金额也开的少!!不知道这次麻烦不,那个专管员都不太相信我们说的,的确是我们大部分客户都没开名称,很多都是私人来的!!不知道怎么办了???
追答你现在要做的就是让专管员相信你,怎样让他相信,可以采用多种方法。
提供完整的证据。
多承认错误,多解释,耐心点。
就是我们那个专管员不好说话啊,今天去,他还让我把开出去的底子找到,开出去了,四面八方的,咋个找!!都不晓得咋个弄了,说明天让我去他那处理!!!不晓得他准备罚我们好多?这种情况如果给红包晓得咋样呢??
追答可以向税务机关上级反映一下情况。
如税政科,征管科,法规科等相关科室。
但在反映之前,尽量找专管员再谈谈。
事实已存在,只能尽量减低罚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