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工作时间是40小时还是44小时

现在公司规定说早上8点上班,晚上5点下班,午休1个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但是周六上午值班半天,合计4小时,所以每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
请问这样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

合同上是这样签的: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可以延长乙方的工作时间。

请问那4个小时,是不是应该算加班,还是算正常上班时间?
求解答~~~谢谢~~~

劳动法规定每周的工作时间是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并不是必须四十四小时,如果坚持四十四小时,那就是违反《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了。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法》并不冲突。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从劳动者权益保护角度看,“40小时”工时制度与劳动法立法宗旨不冲突
《劳动法》第一条旗帜鲜明的表明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劳动法》本质上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国务院对原“44小时”工时制度缩短为“40小时”工时制度,显然更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符合《劳动法》的立法本意,更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休息权的举措,不会与上位法冲突。
劳动法领域的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可这样理解:如果下位法的规定相比上位法的规定对劳动者更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认为这个规定是不合适或者是与上位法冲突的。
另外,劳动法规定的是“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或许当时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缩短工时的世界性趋势,在立法技术上用了一个“不超过44小时”的表述,便于今后国家缩短最长工时制度。
国务院规定的40小时也没有超过44小时,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也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其实,除了工时制度,目前国家执行的产假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等规定都与《劳动法》中的规定有所不同,实践中也都是按照国务院最新规定去执行的。法律修改有其滞后性,劳动法至今虽未进行修改,但现在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立法时已经截然不同,且国务院均做了更有利于劳动者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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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9-24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第三条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补充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其他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1、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3、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3、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3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
  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
  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以下仅代表个人意见:
你的老板没有违反劳动法...........但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定性:老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2-06
不合法。
关于每周工作时间总数的规定,已经由国务院的法规改为一周40天了。
请看: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50325
  【实施日期】 19950501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
  【章名】 全文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
  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
  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追问

但是又有人说是劳动法大于行政法规,要以劳动法的44小时为准~~

第4个回答  2020-01-21
请注意两句话中的用词区别,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劳动时间,也就是义务劳动时间,超过这一时间的工作即视为额外劳动,用工单位需支付加班工资。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则是将加班时间涵括在内计算,即在一年的加班时间中,扣除每周法定劳动时间40小时,平均每周加班时间不得高于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