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被告的代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 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收集的证据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非法剥夺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纵横法律网 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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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4-09
四项都是
第一项是行政程序结束后收集的
第二项参见《行诉解释》第30条
第三项非法
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行政程序中已收集,但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
第2个回答  2011-12-05
你不如说:那些证据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的根据。
你的标题读起来很绕。
看你的问题补充,我只能说,你没学过标点吧?
看来没必要回答你的问题,你自己都不知道你在问什么。碰着个癔症的,晦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