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托运包裹没有规定件数,但超过规定的体积和重量会收取逾重费。两个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的一起托运的重量可以算在一起。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 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
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
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第三十八条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第四十条 旅客的逾重行李在其所乘飞机载量允许的情况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旅客应对逾重行李付逾重行李费,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
扩展资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中规定:
第四条 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托运行李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实施开箱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归属,但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旅客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属于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批准方能作为随身行李物品或者托运行李运输的特殊物品,旅客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同意承运证明,经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放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飞机托运包裹不规定件数,只是规定每个人托运的重量,经济舱机票免费的是20公斤。超过了需要按机票的1.5%收费/公斤。
两个人的重量可以合算在一起的(前提是要一起办理登机牌)。
托运的液体(包括膏状的)不能超过5升,但是白酒只允许托运两瓶,随身携带的液体(包括膏状的)不能超过100毫升。
坐飞机前首先要办理登机手续、领取登机牌。
凭身份证和飞机票(电子机票的只要身份证)到所乘航班的值班柜台办理登机手续,同时将托运的行李交进去。在免费托运重量之内、没有易燃易爆和违禁物品(托运行李要经过电子秤、X光检测),几分钟内就可办好。
免费托运的行李随着你乘坐的航班一起走、一起到达。到目的地,自己在出口大厅提取、凭票据出门。
托运的行李必须结实,如果是纸箱、编织袋装的,必须用正规打包带打包(机场都有这样的服务,办理手续前打好)。
多数航空公司免费托运20公斤,个别公司规定托运15公斤,机票上都写着的,留意看一下。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液体也不可以托运吗?
追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
[2007]1号
为确保航空安全,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
一、乘坐中国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L)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必须交运。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二、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
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需在国外、境外机场转机的由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在候机楼免税店或机上购买液态物品,应保留购物凭证以备查验。所购物品应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国外、境外机场对携带免税液态物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适用本条规定。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盛放在袋体完好无损、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并须出示购物凭证。
三、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酒类物品不得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四、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携带。
五、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本公告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