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案例分析

被告人应某,女, 34 岁,上海市人。被告人应彩芳与其丈夫钟某是大学同学,婚后生有一女。近年来,夫妻关系不和,两人常为小事争吵, 2001 年 4 月 8 日 在为女儿过生日时,又发生争吵,为平息事态,父女俩暂时离家躲避。此时,被告人应彩芳一人在家,服用了 15 粒安眠药,为泄心中愤恨,其于 4 月 9 日 晨 7 时许,又点燃火种将床上用品引燃,烧毁自家电视机、电冰箱等物,幸亏消防队员及时扑救,未殃及四邻。 被告人应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说明理由。

被告人应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应某故意毁坏的是自己与家庭共有的财物,满足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显然,被告人应某的放火行为在客观上满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应某在主观上对其放火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持放纵态度。故应某构成放火罪。
因为应某是以放火方式毁坏财物且对周边群众构成威胁,放火罪吸收故意毁坏财物罪,仅构成放火罪。
故,应某行为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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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29
故意毁坏财物罪
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行为人出于对财物所有人(被告人与其丈夫的共有财产)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
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毁灭或者损坏公司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2个回答  2011-12-28
如果是犯罪,那就只能是放火罪了吧。
第3个回答  2011-12-28
纵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