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重大安全事故频发,请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对其产生的原因及如何解决进行分析

这是分析题,大家请以分析的形式说出来《(请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对其产生的原因及如何解决进行分析》

我国煤炭行业的伤亡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伤亡事故频频发生;矿工死亡人数超过百人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就有6起,为我国建国以来煤矿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第二个高峰期,已严重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与国际形象,并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虽然国家已采取和正在采取重大举措,但是事故多发的势头仍没有减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遏制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伤亡事故已成为国家经济建设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1我国煤矿伤亡事故频发的状况分析

1.1煤矿事故与重特大事故频发的基本状况

自1950年河南省宜洛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矿工174人后的56年里,死亡人数超过百人的煤矿特别重大事故共有22起。其中2004-2005年就发生了6起,占特别重大事故总数的1/4多,是继1960年和1961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第一个高峰期之后的第二个高峰期,事故起数为历史之最,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时间间隔几乎相似,见表1。

仅2005年的1年中,我国煤矿就发生了各类死亡事故3306起,死亡矿工5938人,平

均每天发生事故9起多,死亡人数超过16人。其中1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58起,死亡1739人,比2004年增加15起,695人;1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1起,死亡961人,比2004年增加3起,438人;1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4起,死亡616人,比2004年增加2起,303人。我国原煤产量约占世界原煤产量的35%,而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的80%以上[1]。

1.2我国煤矿伤亡事故频发原因

分析其原因,与我国目前煤炭资源赋存的地质结构复杂,与水、火、瓦斯、煤尘、顶板5大灾害等诸多因素有关;其构成各类事故的总要素: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质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失误、缺陷、混乱以及不作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众多的事故和实践证明,伤亡事故的发生,不仅取决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质的不安全状态和生产环境的不安全因素,而且还存在着制约这3大因素的管理原因。其关系如同事故树中的条件或门的逻辑关系。

根据事故发生模型,运用布尔代数原理可以写出如下数学方程式:

由图l和式(1)看出:即使煤矿中5大灾害俱全,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引发事故,但是能否发生事故又随时随地受到管理原因的制约。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复杂和多样的,事故发生的共性规律是由管理、人为、物质和环境4大原因构成,其中任何一种因素任其随意发展,都会引起事故的发生。管理原因随时随地制约着其他3种原因;管理原因或其与任何一种原因相结合,都会引起事故的发生。换言之,只要管理上存在着缺陷或混乱,就会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或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出现,进而引起事故的发生。总之,错综复杂的事故从本质上分析都离不开这几种原因,而且能够制约这几种原因的就是管理原因。这就是生产过程中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

如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特别是在煤矿的开采生产经营过程中,只要管理上出现漏洞、失误、混乱、不作为和无规则(超能力生产)等现象,发展下去就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必然会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物质的不安全状态或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出现,形成各类事故隐患,酿成事故的发生。一切事故的发生都与管理原因有着直接的关系。例如2005年8月7日,广东省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正在井下作业的123名矿工全部遇难。该矿是在积水层较复杂的底层之下生产,煤质又非常松散;其邻近的福胜煤矿在7月14日已经发生了特大透水事故,死亡矿工16人;然而,大兴煤矿的主要管理者却没有吸取教训,矿工们每天仍头顶着一个大水库在采煤;尤其在该事故发生之前,已经发现了煤层大量渗水,出现了透水事故预兆;矿井内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已经显现,但该矿的主要管理者并没有为此引起重视,仍强令组织生产,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2006年5月18日发生在山西省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56人被困井内的事实再次证明:管理不到位或管理混乱,迟早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该矿是一个年产设计能力只有9万t、每班入井人数不能超过29人的小型煤矿。但为了抢产量,实行了层层承包,从年初到事故发生时,已生产原煤15万t;有时每班入井人数多达nod人,农用柴油三轮机车和电焊机等产生火源的设备都搬到了井内作业;特别是5月12日已经出现了透水事故预兆,仍没有引起矿领导的高度重视。在这种“千军万马”抢采、超采和违法越层开采的情况下,也没有引起当地政府和管理部门的警觉,最终导致了56个生命的消逝。所以,管理原因随时随地制约着煤炭开采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

1.3我国煤矿伤亡事故恶性循环的基本规律

我国目前煤炭行业出现的第二个重特大事故高峰期,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管理上的严重失控和管理混乱以及超能力生产所致。这种管理上的失控和混乱,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必将导致事故的恶性循环或出现新的事故高峰期。

我国目前一些个别地方的不正常的管理方式,极易造成事故恶性循环的发生。例如,在事故的处理上,只要求事故受害者应该这么做,不该那么做,或者一概地指责事故受害者“违章”,以“就事论事”而应付了事;或者不能对造成管理缺陷与混乱的管理者进行从下到上的依法严肃查处,只是“用会议贯彻会议,用文件贯彻文件、用讲话贯彻讲话”的方式代替了事故的查处或措施的落实与隐患的整改;或者在表面上搞文字游戏,暗地里进行权钱交易,帮助事故隐患单位、事故单位或事故责任者隐瞒事故或事故隐患;或者正常的安全监督检查与管理成了摆设和例行公事,只听不看或只看不查;或者对管理者与矿工的安全培训流于形式,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名(字)到、人不到,学习、考试全由他人代替,接受不到真正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尤其是已被国际公认的1:29:300的海因利希事故法则,只重视了1,而忽视了29和300。由此导致了事故的不断上升,乃至出现了事故的恶性循环。

循环过程,是使事故不断增加并达到事故恶性循环的过程,如果继续进行下去,就形成了渐开的循环方式。而由此不断发生的事故则按照“渐开线”的方式进行恶性循环,这就是事故不断发生的本质过程,也是事故不断上升的基本规律。

例如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辖区内的煤矿,2004年5月13日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矿工12人;2005年3月14日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矿工18人;2005年5月11日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矿工9人;2005年11月27日发生特别重大煤尘爆炸事故死亡矿工171人等。这种在短时间内集中在一个地区内频繁发生的事故,就是一种典型的因为管理严重失控所导致的事故恶性循环过程。如果对此不能及时认识并纠正,就必然出现新的事故高峰期。又如山西省左云县辖区内的煤矿,2005年12月28日范家寺宝源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死亡矿工17人、失踪3人,矿主瞒报;2006年5月18日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矿井内被困矿工56人全部死亡,矿主瞒报,并且逃匿……。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同样的事故再次出现,就是一种典型的事故恶性循环。

事故发生的规律和海因利希事故法则告诉人们,如果不在管理上认真查找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每一起事故,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就必然重复发生。同时事故发生的时间间隔也会越来越短,甚至事故的级别也会越来越大,导致事故的恶性循环或新的事故高峰期的出现。因此,企业管理的优劣和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乃是影响一个企业或一个地区事故发生率高低的重要因素。管理者素质和水平越高,事故发生率就越低,反之则相反。2遏制煤矿伤亡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

2.1严格考核地方政府的执法行为和安全生产状况

我国煤矿事故高峰期的再次出现,说明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煤矿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治理方面,不是无法可依、无法可循,而是存在工作不实、执法不严、违法难究和管理混乱等问题,是非法采煤和违法采煤与管理严重失控所致。

通过以上论证得出: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基本上都是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表明:任何一起责任事故,都与管理原因有着直接的关系。就煤矿开采或生产经营而言,近年来每年发生事故有3000多起,死亡矿工在6000人左右,但所追究的事故责任人和当地政府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不作为的不多。甚至有的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后,矿主一跑了之,其事故善后处理和赔偿费等所有费用全由政府承担(形成了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局面)。因此,也就导致了目前伤亡事故屡屡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出现,再次出现事故的恶性循环或事故的高峰期。

我国在煤矿开采或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事故,既有其宏观管理方面的原因,也有其微观管理方面的原因。要防止事故发生,必须严肃认真查处每一项事故隐患和发生的每一起事故,从管理上查找诱发事故的真正原因,切实将责任事故的处罚与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和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一把手”的责任挂起钩来;切实将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与其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和升职挂起钩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我行我素”的地方保护主义;才能真正解决基层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安全法规“落实难,难落实”的状况,以及官煤勾结、权钱交易等管理上的腐败现象。这是遏制和预防事故的有效途径与真正对策。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的煤矿开采或生产,尤其是小煤矿的大量涌现[2],许多煤矿都是非法开采,其行为是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资源的破坏,直接触犯了《宪法》、《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等法律,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地方政府对其不管或管而不严,就是不作为;如果因非法采煤而引发的事故,承担事故责任的,应当首先是当地政府或有关主要管理部门,但在实际中却难以做到。相反,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或管理部门,对其有能力开发当地资源或增加了当地财政收人的人或企业,却给予表彰或鼓励,从而埋下了一起起的事故隐患。广东省兴宁市大兴煤矿,就是一个既无工商营业执照,又无采矿证的非法煤矿。其办矿管理人员已经犯法,却长期逍遥法外并组织采煤和生产经营活动,其管理的煤矿企业还被当地政府评为先进民营企业。类似这种情况,在一些产煤地区都一定程度的存在。2005年就有2起死亡人数超过百人的特别重大事故和几十起煤矿事故,就是非法煤矿采煤而酿成的。而有些合法煤炭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产,触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的行为属于违法采煤。我国煤矿以往发生的大多数事故和2005年的2起死亡人数超过百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以及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左云县新井煤矿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就是由于违法采煤所致。

要全面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伤亡事故,必须严格考核当地政府执法(管理)行为与遵纪守法情况和煤矿的安全管理状况,防止失职渎职、官煤勾结、权钱交易和更深层次方面的管理问题。这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控制事故发生的最有效的对策。

2.2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目前,我国众多煤矿事故发生的事实证明:煤炭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并非是缺钱所致,而是受经济利益驱使,不进行或缺少安全投入——野蛮、拼命生产和不科学的生产所致。为此,对因管理原因而导致的伤亡事故,应该加重加大法律和经济处罚力度,充分发挥法制和经济杠杆在遏制伤亡事故方面的作用。例如在刑事处罚方面,建议修改《刑法》,对玩忽职守、渎职犯罪或由于管理原因而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管理人员,应加重刑法力度[3];在经济处罚方面,建议尽快修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对发生伤亡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额度;并取消建国以来我国处理死亡事故的低赔偿政策,全面提高事故死亡者的赔偿标准和抚恤金。

最近,我国河北和山西等省出台了事故赔偿政策:对在煤矿事故中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每人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赔偿。虽然这一标准不算高,体现不出人的生命价值,但是毕竟比过去的几千元或几万元,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维护我国矿工尊严和价值的体现方面前进了一大步,基本显示出了“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应该说这在遏制煤矿事故方面有了一个好的开端。

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安全科学发展观,提高人的生命价值,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就必须对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管理者加重加大法律与经济处罚力度和追究落实力度,从而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真正感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死亡事故或由于管理原因出现的伤亡事故,将为此坐牢而不值,经济处罚拿不起[4],让企业的“第一责任人”真正懂得,将精力和金钱用在安全生产上才是经营之道[5]。

3结语

我国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是由于管理缺陷和管理混乱而导致了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或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的存在而引发的事故。要全面控制事故、防止事故的恶性循环,就必须从事故发生的规律人手,抓住制约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真正提高管理者和矿工的自身素质,搞好物质设备的维护运行,改善煤矿的生产环境;严格考核当地政府和主要管理部门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将当地政府“行政一把手”的政绩与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挂起钩来;真正加重对发生事故的企业“第一责任人”和主要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刑事和经济处罚力度。只有彻底杜绝非法采煤和违法采煤的现象,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的局面才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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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15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在于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的观念不强,侥幸心理,凭经验办事,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造成的,国家应加大这方面的教育和投入。追问

能详细说吗?

追答

展开了说就行了,要求我们每个人都有这个安全意识,和尊重生命,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各级政府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安全生产的进行。其实这也只是呼吁的一个声音,在中国当前形势下,对人生命的尊重程度还没有达到一个合理的认识,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这方面会得到越来越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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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12-17
我是文法学院的老师,我对你的行为表示遗憾。追问

考试所迫,没办法啊!

第3个回答  2011-12-15
一个词 官员要自律
第4个回答  2011-12-20
哎。。还是搜搜,,自己总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