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故宫和台北故宫系出同源,两岸以前存在正统之争,故宫里的文物是国之重器,两岸都在说自己继承了明清皇室多年以来的重要藏品。台湾那边经过几次政党轮替后,有将台北故宫中的藏品作为多元文化中的一部分的趋势,但也没说要将这些书画文物还回去。两岸从法理上看还处于内战并未结束的状态,因此台北故宫在和大陆交流的时候,也总是担心自己藏品的安全。虽然从法理上看,台北故宫起诉北京故宫侵权有其缘由,但是,应该明确,台北故宫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文物、典藏,都来自北京故宫,它们都是属于中华民族、中国人包括整个海峡两岸的资产,是老祖先留下来的珍贵的宝物。如果仅仅为了几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就隔海兴诉,未免有些小题大做,显得小家子气。
台北故宫方面的诉求是:1 确认“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与“早春图”三幅画的图档——即三幅画作的摄影照片拥有著作权;2 北京故宫停止对上述三幅画作摄影照片的侵权行为,很可能还会诉请赔偿。
从上述消息分析,假如台北故宫方面起诉,该诉讼的焦点将是:1 上述三幅画作的摄影照片是否具有原创性,从而具有著作权?2 北京故宫的行为是否侵权?
关于1,版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而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可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的完成依赖于作者对此付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假若台北故宫方面举证了拍摄上述三幅画作的过程中确实付出了创造性智力劳动,从而具有原创性,那么从司法实践来看,有很大可能确认上述三幅画作的摄影照片具有著作权。
关于2,虽然北京故宫和台北故宫有着扯不清理还乱的关系,但是总体上看,两者还是属于不同的机构,如果北京故宫确实自行扫描了台北故宫关于三幅画作的出版品,然后将扫描图档出版发行盈利,那么将构成对上述三幅画作的摄影照片的著作权的侵犯。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最长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而台北故宫提及的《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早春图》三幅国画,作者分别为:北宋画家范宽、元朝画家黄公望、北宋画家郭熙《早春图》。皆是百年历史风流人物,已远超著作权保护期限,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