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长期不住的房屋或开发商未出售的空置房,均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理由如下: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性服务,即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绿化、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日常管理等,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或几个人不在此居住,管理成本就会减少。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以下情况可以不交物业费
1、若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造成业主没有成功办理交房手续的话,例如:房屋质量有问题等,而业主自身没有问题的话,那么在维修房屋期间所产生的物业费,业主是可以拒绝缴纳的,而业主可以让开发商帮忙缴纳。
2、当物业公司没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来提供相关的服务的话,那么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但是业主必须提供相关的真实证据。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好,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话,业主也是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
3、假如业主已经将房屋租赁被其他人,并且租房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物业费是由租房人缴纳的话,那么业主则可以不交物业费。当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并不在合同约定内,同时是物业自己私自增加物业收费金额的话,那么业主则可以拒绝缴纳增加的物业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