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单位给缴纳的社保能不能合并?

我以前的单位给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到2001年,辞职之后到2007年一直都是个人在缴纳社保。现在我的户口及社保都在辽宁抚顺。
1,如果我到广东工作,规定单位必须给缴纳社保,那我是重新开一个账户,还是用我原来的账户?
2,如果重新开立账户,两个账户以后是否可以合并?
3,如果不能合并,那广东那边的账户怎么办?
4,如果不可以重新开立新账户,那公司如何为我缴纳社保?是否将原账户及个人档案调入广东?
先谢谢各位!!!

同地区可以,异地不可以。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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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1,在异地就业,可以以企业职工名义新参保,户口所在地的原有帐户停交封存不动。

2,离职后可以将职工帐户转回户口所在地与原有帐户合并,退休待遇必须在户口所在地领取。

前提,是城镇户口。

12333是全国统一的社保咨询电话,具体政策最好各当地机构咨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1:可以合并,但是如果你只有一个社保账号,而且还不是跨区域的,那么你就直接可以用你原来缴纳的社保账号继续缴纳。
2:如果你有两个社保账户,你可以把你的两个社保账户进行合并办理。
3:职工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跨县区变动缴费单位后,需持转入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最后将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个人账户清单一并交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合并编号。
第3个回答  2007-10-18
1.新开一个账户.
2.以后可以合并的,不过比较麻烦,具体的请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3.可以合并.
4.新单位和旧单位不在同一个地方可以重新开户的,你问公司人事部门的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