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营养费赔偿标准2022

如题所述

本文解决上海市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如下问题:
      一、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二、无伤残、有伤残等级、死亡的情形分别涉及哪些赔偿项?
      三、各个项目具体如何计算?
      1、2021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027元;
      2、2021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879元;
      3、2021年度上海市职工年/月平均工资114962元/10338元;
注:
      1.对于2020年1月1日起(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照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2.对于2020年1月1日之前(不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仍按照最高院法释〔2020〕1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3.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标准统一为“上海市居民标准”,即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详见下表,需要下载原图,建议电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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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项
      医疗费:凭票据。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20元/天。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护理费:护理期×40-80元/天。
      营养费:医嘱+住院天数+出院康复期间(合理期限)或者司法鉴定的营养日×30-60元/天。
      交通费:凭票据。
二、致残项目
1.残疾赔偿金:
      (以受害人定残止满60周岁以下为例,之后增一岁少一年):
      一级78027元×20年;二级1560540元×90%;
      三级1560540元×80%;四级1560540元×70%;
      五级1560540元×60%;六级1560540元×50%;
      七级1560540元×40%;八级1560540元×30%;
      九级1560540元×20%;十级1560540元×10%。
多等级伤残:
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 = 伤残赔偿总额 × 赔偿责任系数 ×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 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 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一)赔偿责任系数分别为: 完全责任:100%; 主要责任:90-60%; 同等责任:50%; 次要责任:40-20%; 轻微责任:10%。
      (二)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法定标准):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三)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无法定标准,学术界观点): 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
      (四)限制条件:
      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的累加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举例: 有三个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九级、十级 取其最高伤残等级六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50% 将其低等级的九级、十级赔偿指数转化为附加指数分别为:2%和1% 则其三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50%+2%+1%=53% 又假设: 伤残赔偿总额为:100000元; 赔偿责任系数为主要责任:80%; 那么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100000×80%×53% =42400元。
2.残疾辅助器具费:凭票据(普通实用国产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自受害人定残之日起计算。
成年: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伤残比例
未成年: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2×残疾百分比例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三、死亡项目
1.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68376(11396元×6个月)认定。
2.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自受害人定残之日起计算。
成年: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伤残比例
未成年: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2×残疾百分比例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认定规则计算。死亡之日止年满60周岁以下为例,之后增一岁少一年):
      78027元/年×20年=1560540元;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N/A 。
四、精神损害赔偿
      十级伤残5000元,往上每级多5000元,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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