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质押是指质押人以经营权作为质物而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担保,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质权人)有权以该经营权所变现的价值优先受偿。由于目前我国的
法律法规对经营权质押的相关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用于质押的经营权有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不同类型的经营权所依附的权利客体也不一样,因此,从理论上和实践两个方面来分析,设定经营权质押应把握好以下条件:
1、要满足担保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包括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质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所担保的主债权存在,出质人具有担保资格,质押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
2、要具有证明出质人依法享有经营权或被赋予经营权,并享有对经营权进行处分的权利凭证。由于经营权权利凭证并不如《
担保法》所确立的权利质押那样有明确的权利表现载体,其在实践中存在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如许可证、许可合同、特许营业执照或有关文件等。所以,如果出质人对拟质押的经营权不具有
排他性,且不能有效证明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则此种经营权不宜用以设质,以免因所质押的经营权的权属状态不稳定而使质押目的落空。目前比较公认的可接受质押的经营权权利凭证,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
公路收费文件、出租汽车管理部门颁发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
采矿许可证,等等。
3、要有公示的途径或手段。我国法律规定,物的担保必须履行公示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公示的方法一般包括占有公示和登记公示两种方式。如果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方能生效的,则须到法定部门进行登记,此即登记公示;法律没有规定的,则一般以质权人占有质押物的方式获得公示效力,此即占有公示。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8-0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
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