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遇到专家评标不公正怎么向纪委举报

如题所述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所以,投标人可以根据以上规定,就评标专家不当行为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纪委进行投诉。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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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4-03
招标中专家评分不公正可以申请复议或者申诉。
用户向负责招标的机构申诉。填写时书面申请,用户购买的标书里面应该都写得有,也可以直接问招标机构,可能机构不一样,流程也有不一样。
按照现有管理机制,所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都是通过财政部门的选聘程序受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体现的是专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评审专家权力是法定的,在政府采购整个活动中,其地位特殊,责任重大,作用重要。
拓展资料:
招标不合理如何举报
1.举报的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填写详细实名信息。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投诉与处理(60--62条) 共三条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4.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5.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