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医疗机构在获得福建省卫生厅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必须将其公示于显眼位置,以接受公众的监督。任何企图伪造、篡改、转让、出借或非法交易许可证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格禁止。

在许可证遗失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立即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媒体上发布遗失公告,并在公告发布后的三十天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这一步骤旨在确保许可证管理的严谨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需建立完善的放射诊疗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公开本地区获得和撤销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名单,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此外,福建省卫生厅作为该管理办法的解释机构,负责对其内容进行权威解读。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为放射诊疗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至于具体的申请表格,包括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查表、校验申请表以及变更申请表,虽然未在正文详述,但它们作为附件,是实施该管理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详细内容请参阅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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