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贵州省为了适应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和提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上级政府及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则承担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具体执行工作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其他政府部门也需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和配合。


条例强调,各级政府需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相关设施,并提供公共服务。同时,鼓励科技创新,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升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此外,还鼓励私营企业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逐步推动该产业的市场化发展。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并得到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宣传工作也非常重要,各级政府和公众媒体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提高全社会对维护城市环境整洁和优美的认识和责任感。


最后,条例赋予了所有单位和个人享受整洁城市环境的权利,同时也强调了他们维护环境的义务。对于任何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公众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共同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




扩展资料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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