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法人代表的有关规定

如题所述

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批准已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并确需继续兼任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军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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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25
领导干部不可以兼任社会团体法人代表。 一般来说,法人代表是由社会团体负责人(例如会长、主席)来担任。而负责人属于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在199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要以本职工作为重,不能兼任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这里的领导职务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主任委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