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评价的衡量标准

如题所述

(一)评价的内容对象应是重要的、全面的
教育评价的对象不外乎学生和教师,无论是对学生的发展进行评价,还是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评价,都涉及“评什么”的问题。对良好的教育评价而言,确定“评什么”是首要的,它涉及有关教育目的、目标等方面的价值定位;至于“如何评”,只是一个技术或方法问题,同确定教育的目的、目标相比,它的重要性是第二位的。以学生发展评价为例,回答“评什么”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要回答教育的目标指向或定位问题。根据美国学者布鲁姆的意见,教育目标领域涉及“认知”、“情感”、和“动作技能”三大领域。在认知领域,布鲁姆将教育的目标划分为知识、理解、运用、分析、综合与评价六个层次,后来安德森等人对布鲁姆的认知教育目标分类体系进行了修改,新的分类体系的主要特征是将认知目标分为两个维度:一个是“知识”,另一个是“认知过程”。安德森将“知识”按从具体到抽象分为四类,即事实、概念、程序和元认知;将“认知过程”按从低级到高级分为六个水平,即记忆、理解、应用、分析、评价和创造。从这里可以看出,如果要对学生的发展进行全面的、综合的评价,就不能只针对认识领域的目标进行评价,还必须关注学生在社会情感方面的发展。即便是只针对认识领域的目标进行评价,也不能只针对低层次的认知目标进行评价,忽视对高层次思维技能或深层理解进行评价。总而言之,好的教育评价要求评价者首先要对教育的根本目的或目标有正确、深入的了解,以防漏掉那些主要的、基本的、重要的评价对象。比如,若对教师的教育工作进行评价,只评价学生书本知识掌握得如何,不看学生智力发展得怎样;只看学生考分的高低,不看学生人格、个性发展是否健全,像这样的教育评价只能对教育的发展起误导作用。
(二)评价的方法与手段应是科学的、合理的、可行的
当我们确定了要评价什么时,接下来就要考虑评价的方法与手段是否科学合理的问题。所谓评价方法与手段的科学性,主要是指评价采用的方法、手段是否真正能够检测出评价者所要检测的东西。换句话说,评价的方法与手段必须与评价的对象或内容相适应,评价的对象或内容不一样,需要采取的评价方法与手段也会跟着不一样。比如,若要对学生的交往技能、操作技能、运动技能、社会性发展等进行评价,采用笔纸测验就显得不太合适;要对学生高层次的思维技能(如分析、评价、创造等)或者解决真实情境中的真实问题的表现进行评价,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含判断题)、匹配题等测验题型就显得不太合适。此外,评价标准是否与评价的任务和目的具有内在的、理性的关联,各个评价标准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各个评价指标权重大小的分配是否合理,所有这些都涉及评价的方法与手段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问题。至于评价方法与手段的可行性问题,也不容忽视。
(三)评价应是公正的、客观的,符合教育伦理准则的
任何评价如果要有效的话,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标准”为准绳,尽量减少评价者个人主观因素或外界因素对评价的干扰与影响,防止评价者把自己的个人偏见带入评价过程。在这里,仅以评价偏见的客服为例,来谈谈评价的公正性与客观性问题。“评价偏见”是指某些评价者由于性别、种族、社会经济地位、宗教信仰或其他特征,在评价中受到冒犯或不公平的对待。“这个测验不公平”,说的就是评价偏见。
评价不仅仅是一种技术活动,更是一种人文活动。好的评价必须符合教育专业的伦理准则,不论是评价的方法、手段、程序,还是评价的标准,都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符合有关教育的伦理准则。比如,评价标准的制定应基于民主的程序;标准一旦确立后,就应当始终如一地加以执行;搜集评价信息的方式应是正当的,对评价结果的利用也应当是正当的、合法的,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伤害,等等。
(四)评价应对学生或教师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好的教育评价应能促进和激励学生更多、更好地投入学习,帮助教师不断地反思和改进其教学,促进教师在专业上不断地得到成长与进步。以学生发展评价为例,好的教育评价应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的。比如,在评分中充分考虑学生的努力与进步程度,将那些在考试中取得明显进步或进步最大的学生姓名单独张榜公布,予以表彰或奖励;采用灵活、弹性的“延时评分”以取代一次性评分(即当教师发现学生作业中的错误时,暂不评分,将作业返还学生,让学生自己去发现并纠正作业中的错误,直到正确无误或学生自己满意时才给予最后的评分;或者教师先用铅笔记下第一次作业的评分,允许学生将错误多的作业重做一遍,然后用新的评分取代原始评分);引导学生参与评价标准的制定,学会对自己的作品进行自我评价,不断提高自我评价的技能,等等。上面列举的这类评价措施,都对学生的发展具有正面的引导与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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