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制度要破解哪些难题

如题所述

  201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任务、基本要求和时间表。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对政府部门行使的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和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加以清理调整、依法审核确认,优化运行流程,将有关职权和责任以清单方式列明,并公之于众,接受监督,其实质是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透明的“制度笼子”,为相对人和大众创业、企业创新提供便利条件,也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基本依据。

  推行地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实现有效政府治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有利于促进简政放权,推动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也是规范权力运行、建设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途径。

  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进程中,也遇到一些理论和实践难题,需要深入研究和逐步破解。

  弄清权力清单中行政职权的性质和行使主体

  对什么是“行政权力”,学者理解主要有两种,一是从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角度,将行政权力理解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权,认为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权力。二是从国家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来理解,认为行政权力是国家的管理权。实际上,行政权具有上述双重属性。

  行政权力涉及的主要内容,一是政府执行法律的事项;二是政府为公共行政的目的而需要管理的事项。行政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积极能动作用,这为建立责任清单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行政权力是对相对人的支配力量,如果不对其作必要的规范,则可能产生消极影响,这为建立权力清单奠定了基础。

  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力的具体法律表现,除由行政机关行使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直接授权与行政机关授权)行使和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组织行使。根据委托和授权理论,地方政府对确需下放的职权事项,可依法委托下级政府或其部门行使,也可依法授权下级政府或其部门行使。

  明确权力清单中行政职权的范围和类别

  行政机关的主要执法,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但权力清单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而是行政职权主体对外行使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权力。目前各地建立的权力清单,主要是直接面向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并采取常用列举、不常用概括的方式(列举﹢其他)表述。实际上,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是法律概括授予或具体授予的,并不都是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要对政府部门行使的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各省级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对一些不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如政策、规划等制定可暂不列入清单。

  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建立责任清单

  除了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外,地方政府部门还承担了越来越多的为履行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职能而必需的职责。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很多情况下也表现为行政职责,这要求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确定责任范围如部门主要职责、不依法行使权力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等,厘清职责边界,健全问责和责任承担机制;已经建立权力清单的,要加快建立责任清单;尚未建立权力清单的,要与建立责任清单一并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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