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

如题所述

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一、办理方式
1、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需自行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所需资料
纳税人需准备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三、app办理流程
1、打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从首页的2021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专题页或者常用业务区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进入,或者从我要办税下或底部办税菜单进入后,点击在税费申报下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2、如果前期已预约则可直接进入申报界面,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若没预约则需要去预约后办理,或者等到3月16日以后办理。
3、仔细核对个人基本信息,基本信息页面支持修改“电子邮箱、联系地址”信息, 选择本次申报的汇缴地。
4、系统将自动归集您在纳税年度的收入纳税数据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直接预填至相应申报栏次。点击对应项目,进入详情界面核对。
5、点击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的明细数据可进入对应详情界面,可进行新增、修改、删除、申诉等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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