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使用虚假身份贷款,担保人信息真实,担保人有责任吗?

2006帮一亲戚在信用社担保贷款3万元(连带责任),当时说一年后会还。一年后我问他,他说还掉了。2009自己年到银行办贷款发现其没还,本息近6万元。便催其还款,其以各种理由拒绝。2010年接到县公安局通知,才了解到贷款人使用的是假身份信息贷款,我蒙了。我一直催其还款,现在一直未还,2013年其因另一个案子获诈骗罪被抓判刑。我做为担保人银行一直有个不良记录,请问本案中,我是否该替其偿还贷款?该如何保障自己权利?
如果我替其还款,我起诉他后,钱也追不回来,因为他在服刑,到处是欠款,还有父母及三个子女要养,就现在的本息计算,我也无力为其还款。
还有他是贷款诈骗属实的话,担保人是否还有替其还款的义务?

现在离贷款到期日已8年,银行未要求担保人为其还款,担保人是否还有连带担保责任?

  借款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需要付法律责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身份证虚假信息应负法律责任如下: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担保法》对担保人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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