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笔借款还款的顺序如何确定

如题所述

1.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对清偿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应按照该约定进行抵充。
2. 在几种债务中,应当首先偿还已经到期的债务。
3. 当几项债务都已到期时,应优先偿还对债权人没有担保或者担保数额较少的债务。
4. 如果几项债务的担保数额相同,那么应优先偿还负担较重的债务。
5. 当债务负担相同时,应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偿还。
6. 如果债务到期时间相同,那么应按比例进行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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