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

如题所述

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 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保护活动提供了最高准则和法律基础。
2. 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如中国1979年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罗马尼亚的《环境保护法》、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保加利亚的《自然保护法》和瑞典的《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是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对象、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防治措施和对策、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的法律。
3. 自然环境保护法规:这类法规涉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海洋、大气、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国家公园等的保护。
4. 污染防治法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噪声和振动控制、地面沉降防治、恶臭和热污染防治、废弃物处理、农药和其他有害化学品控制、放射性物质和电磁辐射防护等内容。
5.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些标准涉及水质、大气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方面,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
6. 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境法律责任及环境纠纷处理法规:这些法规规定了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程序。
7. 其他相关法规:在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规中,也包含有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以下特点:
- 综合性:环境保护的范围广泛,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环境法不仅包括专门的环保法规,还涉及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经济法等法规中的环保内容。
- 技术性:环境保护需要采取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经济等手段,因此环境法中包含了较多的技术规范。
- 广泛的社会性:环境法虽然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服务于其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整个社会和民族的利益,受到自然生态规律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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