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和影响程度与一般企业不同?

如题所述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与一般经济单位相比,其经营风险及影响程度有相当的特殊性。 通常可理解为,一般经济单位的经营风险主要来自于商品生产、流过程,集中表现为商品是否产销对路。 这种风险所带来的至多是因商品滞销、资不抵债而宣布破产。而金融机构因其业务大多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货币信用业务,故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挤兑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这一系列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金融机构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导致的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而且一旦发生系统风险,导致金融体系运转失灵,然会危及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引发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会爆发严重的社会或政治危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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