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如何?

如题所述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证据法学中紧密联系而又有着明显区别的两个概念,二者的关系则是证据法学的基本问题。

1、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二者的联系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必须既具有证据能力,又具有证明力。不具有证明力就没有必要有证据能力,具有证明力但不具有证据能力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二者的区别

证明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据能力是法律属性,取决于证据是否被法律许可用来作为待证事实的依据。

因而证据能力由法律事先规定;证明力主要由法官在诉讼中判断。证据能力是“质”,是法定的门槛;证明力是“量”,是法官裁量的刻度表。

扩展资料:

证据法学中的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判例来确定。

证据能力是在诉讼中有关人员所提出的证据材料能否被采用所依据的标准,是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证据能力的规则如下:

1、证人资格规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对案件事实所做的“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据须经质证的规则。除了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案的情况外,所有证据材料都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没有经过质证,就不具有证据能力。

4、限期举证规则。当事人如果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切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则该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除外。

5、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

6、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某些证据须符合一定条件才具有证据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明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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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14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联系
  1.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都是证据规则的重要内容
  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规定的是什么样的证据资料可以作为证据提出的问题,包括相关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包括补强证据规则、自由心证规则、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等。
  2.证据能力对证明力的限制
  证据能力对证明力有积极的限制同时也具有消极的限制,所谓积极的限制是指什么样的来源、什么样的方式可以作为证据,所谓消极影响、消极的限制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包括程序法上的消极方法(如刑讯逼供)和禁止何种材料作为证据。目前我国法律中证据能力对证明力的积极限制规定的较多,对证明力消极限制规定的较少。尽管我国法律对不能怎样取证、什么样的证据没有效力作了规定,但是并未规定如果这样取证怎么办,证据是否有效。因而,目前存在争议较多的问题,一是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成为定案的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以及由此所延伸的证据,即英美法系中所称的“毒树之果”能否使用的问题;二是证明力究竟是由法律规定还是完全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判断。
  3.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之间的冲突
  这一点在刑事诉讼中表现较为突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禁用非法方式取得证据,但对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有无证据能力,未作明确规定。在我国尚未规定非法取得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原则之前,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被告人有罪供述,在审判实践中通常是作为一种“瑕疵证据”使用,即证据有客观性、关联性,但合法性上存在瑕疵,应严格予以限制。
  但是,司法实践中确实也存在不具备证明资格却具备相对的证明力的证据材料。比如秘密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例如电话窃听、秘密录像等,这些证据材料都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但因为取证过程没有转化为法定的程序,就不能在法庭上运用。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问题,在法律上规定什么样的一个事实才能成为证据,这个限定条件就是这个事实成为具有证据能力的的事实的条件。只有具备了证据能力才能成为证据,一般来讲主要是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与证据能力相关的合法性问题法律可以直接加以规定。而证明力是事实问题,是在解决了法律问题之后,对于已经具备证据能力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从中看出其对案件的证明作用的程度。与证明力相关的客观性、关联性不是法律能够明确加以界定的。
  2.对案件事实的作用不同
  证据能力涉及的问题是以法律真实为前提,而证明力是以客观真实为前提。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两者分别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同标准。法律真实在证据能力方面的含义是指证据认定和采用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达到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证据。而客观真实在证明力方面的含义是指依据证据在案件本来的作用。例如,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说从法律真实角度讲以刑讯逼供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没有证据能力,但是不能排除从客观真实方面讲这种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这也是理论界一直争论的非法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的问题的起源。
  3.两者的判断规则不同
  (1)证据能力的判断规则。判断某个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主要是从法律角度进行判断,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是否具有适合性,即主要是考虑证据的合法性。
  首先,取证主体是否合法。其次,取证程序是否合法。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或者胁迫的手段获得的口供,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再次,诉讼证据形式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许可性。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事实和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我国法律中,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尚不完善,在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中有零散规定。在这方面,许多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在证据能力认证问题上,根据证据基本属性的要求确立了认定证据能力的一般标准,即关联性标准、合法性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等等,可作我国证据立法研究和理论研究的“他山之石”。
  (2)证明力判断规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判断规则,主要是考虑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不再考虑其可采性问题。在我国证据法中,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证据同案件事实的客观、内在联系及其联系的紧密程度。一般而言,同案件事实存在着直接的内在联系的证据,其证明力较大;反之其证明力较小。证明力的判断应该是由法官裁量,在实践过程中逐渐也形成一些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规则。
  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涉及到认证标准和证明标准的问题。认证标准是认证主体认定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与强弱所遵循的标准,而证明标准是对整个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有关待证事实的认定标准,二者都是法官行使审判职权的一种必要方式,但认证标准涉及到证据之间在证明效力上的强弱,它体现的是某一证据是否将被采信仍处于未决状态,而证明标准则是对待证事实的认定,涉及到所有已被认定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明价值。研究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规则应当从以上两个标准出发,根据不同法律程序的特点确立相应的规则。
第2个回答  2012-02-15
证明力就是证明的力度。对于当事人来说,其主张的事实,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就需要证据证明。但其举示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主张,就要看其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力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比如,甲称房屋是他的,他有房屋所有权证,如果乙仅仅占有居住,就不能对抗甲持有的房屋产权证。这时,就要判断甲的房产证的证明力大于乙的占有房屋事实的证明力。但如果甲有房产证,乙能证明房屋管理局的登记本上记载房屋归乙所有,那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证与登记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这时,乙的证据的证明力就大于甲持有房产证证据的证明力。证据能力我也不清楚,刚才百度了一下,证据能力就是证据资格的意思。实际就是所谓的证据能不能作为证据的意思。
第3个回答  2012-02-16
证明能力是指证人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或相应的利害关系来作证,证明力主要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三性问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5-08-26
  证明能力是指是否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即能不能成为法律上的证据。而证明力是指,其已经是法律上的证据了,其对案件事实在多大程度上起到证明作用,起多少作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