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人治的国家吗?陪审团是不懂法律的人组成的吗?

如题所述

是法治国家,只是没有我们中国更法治。陪审团制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第一,“法治”与民主相容,“人治”与专制相合。
第二,“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第三,“法治”强调“法大于权”,“人治”强调“权大于法”。

第四,“法治”强调法律至上,“人治”强调领袖至上。
“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家权力是否严格依法运作。法治国家要求树立“法大于权”的观念,创设“法大于权”的制度。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把民主与法治紧密结合在一起,“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逐步清除“人治”和“权治”等遗留下来的不良影响。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根本不在于是否有人的因素掺和其中,法治社会也好,人治社会也好,人的作用都能在其中得到很大的体现,它们的区别关键是法的地位如何——人治社会的法是工具,法治社会的法是信仰。在人治社会中,人(其实仅仅是一小部分握有权力的人)是最终的裁判者,他决定那些人下之人们的对错,法律仅在有限的情况下被利用起来,道德、经验、关系等等因素所起到的作用并不会小,判断是非的标准是不恒定的;法治社会中,我们共同遵循着一个相对稳定的标准做事,法律,而不是某个当权之人决定我们的对错,我们人与人之间虽然有阶层的差异,地位的高低,但至少在法律面前,我们享受着平等,我们共用同样的程序、同样的规则。
在美国,所有成年公民都可能被选为陪审员。因为美国的种族繁多,有时他们的陪审团会要求以不同的种族组成的,比如说白人几个黑人几个东方人和南美的都要有。由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成人中随机选出。
他们评判没有什么依据,完全靠自己的主观。陪审团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无法保证他们对证据和实事的认定能够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陪审团所认定的结果在美国法上称为verdict,仅具事实认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决,法官会据以参酌法律判断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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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15
陪审团的成员的确不一定都通晓法律专业知识,但是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或者说抽选陪审团成员的区域的成员都会普遍拥有一定的理解法治精神的素质,并不是所有成员都有资格参加抽选。
但是最终的判决还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陪审团的判断只不过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和监督判断庭审的公正而已。
也因此公诉人和辩护人之间的举证质证不仅仅是为了从法律上说服法官,还要通过自己的说服力来影响陪审团的判断,所以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往往会出现一些律师声情并茂的“表演”就是这个原因了。
但是陪审团的法律素质和文化水平越高,就越不容易受一些无关地题外话所迷惑,法官的法律素养越高,也越能相信自己的理论判断,这时候他也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魅力反过来说服陪审团。

PS:如果陪审团在中国,就网上一些发言来看,估计起不到什么好的作用。台上唯唯诺诺,台下一己好恶式地纯发泄。 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楼上回答是错误的,错误之处就在于我PS里的内容。在一场公正的审判中,陪审团所能影响的幅度是微乎其微的,更不用说什么“迫于压力”判他死刑,这只是一种非理性的伪正义——当然我只是对这句话,而不是某个案子。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8
没有完全单一的法治国家也没有完全单一的人治国家,即使是发达的美国,美国陪审团挑选陪审人员还是有一定要求的,职业、文化、区域、甚至和案件的关系等等都有考虑,并非是一些都不懂的人组成的。
既然对此很感兴趣,建议看看美国法制史之类的书籍。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2-15
美国不是人治是法治 英美法系 有好处也有坏处 如果公众认为一个罪大恶极的人必须死 而法院没有证据的话 证据不足 都不能判刑 无罪释放 按照中国人的杀人偿命来说 我们就接受不了这种结果 而陪审团起很大作用 但中国的好处在于 比如药家鑫案 公众认为他该死 那么迫于压力就会判死刑 陪审团的确都是不懂法律的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