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10月来到公司,一直没签订合同和五险,只签了一份入职表。后来由于经理要弄虚作假,交代我说要是银行打电话咨询公司有没有某某人就说有,其实公司根本没这个人。可是我由于第二天请假没有帮他办成这个事,因此他对我心怀不满,于2012年1月份因为这个事辞退了我。可是我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工作一年多,期间一直没签订合同和五险,我现在手里有那张我刚进公司签的入职表,有他的签字和日期。还有每次他发快递的存单,发件人都是由我签字的。这些算证据么?应该怎么要求他赔偿?我去劳动局,他们给了我一张申请书,可是我不知道请求事项和事实和理由那栏应该具体怎么写。请大家帮助我一下!!谢谢了!!
我的工资是2011年11月份之前是2000每月,之后是2500每月。我就想问一下请求事项和事实和理由这两项具体怎么写。因为我提交好几次了,办理员都说写得不充分,让我重新写。谢谢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