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可以自愿提取了吗

如题所述

上海公积金可以自愿提取。
上海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
2、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时;
5、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携带相关资料至公积金办事中心办理提取。
公积金的使用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时的提取;
2、偿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本息时的提取;
3、租赁住房时的提取;
4、离退休时的提取;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提取;
6、出境定居时的提取;
7、职工本人死亡,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上海公积金可以在购房、离退休、失去劳动能力、迁出本市等情况下自愿提取,同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也有提取的权利,只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公积金办事中心办理即可。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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