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学时间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校方有无责仕

如题所述

学生放学后校内摔伤 谁担责? - 海峡导报[说法] http://epaper.taihainet.com/html/20111129/hxdb359566.html
学生放学后校内摔伤 谁担责?

家长:学校疏于管理应负责 学校:发生在放学后,校方无过错

11岁的小高想运球过人,对面的大个子同学一把将他撞倒在地,还是头先落地,随后,大个子同学自己也摔倒,恰好又压在小高头上。
对头部的一系列撞击,造成小高脑出血、开颅手术,八级伤残。
放学后,在校园发生学生摔伤事故,学校有没有责任?近日,在集美法院的法庭上,小高的父母与校方代表针对这一问题展开激烈争辩。
他们争议的焦点,不仅涉及原被告双方权益,也关系到校园学生管理的责任范围。
事件
校园内,小学生打球摔伤
小高的伤势很重。医生说,“左颞顶部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左颞骨骨折,顶部头皮血肿”,经鉴定,他是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在2010年10月27日下午第三节课后,16时50分左右,地点是在集美区一所小学的篮球场上。当时,四年级学生小高与五年级学生、校篮球队队员小李在争抢篮球,被小李撞倒在地,头磕在地面上,随后,小李又压在了小高身上。
事故发生后,小高的母亲接到学校通知,心急火燎地赶到学校。当时,小高坐都坐不住,一直在呕吐,随后由学校保安背到外面,雇了一部摩的送到杏林医院救治,恰巧杏林医院CT坏了,救护车疾驶至海沧长庚医院。
当日近19时,长庚医院诊断小高脑出血,须马上进行开颅手术,同时下达病危通知书。当时长庚医院不具备手术的条件,救护车又将小高送回杏林医院进行手术,医院又下达了第二次病危通知书。
小高住院71天,花了医疗费2.1万多元。
今年春节过后,小高重返学校上学。小高的父亲高先生与学校商讨赔偿事宜,未果。无奈之下,今年7月,高先生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22万多元。
焦点
放学后摔伤,责任谁承担?
放学后,在校园内摔伤,责任由谁承担?这一问题,在法庭上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小高的父母说,小高摔伤后,鉴定为八级伤残,这将影响小高以后的学习生活乃至就业,对他未来的人生影响很大。他们认为,事故发生于下午第三节课后的学校篮球场上,而学校最后的清校时间为17时40分。所以,不论从时间上或地点上,学校均应负管理保护的责任。可见,学校在这起事件中疏于管理、疏于保护,导致摔伤事故的发生,学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学校答辩说,事故发生在放学后,根据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学生自行滞留学校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而且,小高又是打球摔伤,体育运动具有天然的风险性,学校的教育管理水平再高再好,都无法消除体育运动的风险。因此,小高在打球时受伤,学校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
调解
学校赔八万,同学赔两千
在法庭上,孩子父母还说,学校发现小高摔伤后,没有及时将小高送往医院抢救,仅是打电话给孩子父母,耽误了一个多小时,待其父母赶到时,小高已神志不清。学校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校方说,事故发生后,学校一名副校长和班主任老师先后赶到现场。当时,小高捂着手指,边哭边说痛,没有说头痛,也没有休克,回答问题正常。老师立即联系家属,并建议家属将孩子送医院检查。学校并没有延误救治导致小高伤情加重。
另外,针对撞伤小高的李同学,高先生认为,小李的父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庭审后,法官建议双方协商解决。经过法官的释法与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在协议中,校方承诺赔偿给小高同学85375元,而撞人的李同学的父母表示愿赔2000元。同时,小高同学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影响
会不会导致学校提早清校?
有教师指出,此类案件恐怕将会让更多学校因“怕事”,而选择更早清校。因为,如果放学后,学生在校外发生事故,学校通常就可以免责。
但是,如果一放学就把学生推出校门,学校或许可以免责,而学生却可能更加危险。
在法庭上,校方称,放学后,如果马上把学生赶出校门,对学生来说,这样会增加在校外活动受到伤害的风险。
据了解,通常学校在放学后,不会马上清校。因为,很多家长这时还未下班,可能无法及时接走孩子。另外,学校也是考虑孩子在校内自由活动,可能比在校外更安全一些。这体现了学校对孩子的人文关怀,应当给予鼓励和弘扬。
被告的学校还向法官表示,如果学校把校园延长开放时间当成学校责任期间的延伸,进一步加重学校的责任负担,就会适得其反。既然学生放学后留校一旦有闪失,学校要承担责任,那么,家长就会对接孩子回家产生懈怠。反过来,学校放学后就会立即清校,避免承担额外的责任,这样的后果是,学生能够利用校园场所参加体育运动和课余活动的机会将大大减少,在校外活动受到其他意外伤害的风险性增加,对学生、家长都极其不利。
主审法官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不宜提早清校。法官说,学校并不能因为怕承担责任,放学后就马上清校,一定要有个缓冲期,既要考虑一些家长还在上班不能及时接走孩子,也要考虑孩子在校内活动比在校外更安全一些。而且,还要考虑到鼓励学生参与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
专家说法
校内出事故,责任怎么分?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指出,《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有明确的责任划分。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再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黄健雄认为,针对小高的情况,应适用第2种规定,学校应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如何划分比例,应根据具体案情由法院确定。
律师建议
购买校园保险减轻学校责任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对于学习、生活期间应做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上课期间,还应包括放学后至离开学校控制管理范围的期间。因此,本案中,如果学校确实存在延误治疗等情形的话,是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而对于撞人的小李同学的父母,则只有在小李打球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林敏辉认为,像这样的校园安全事故近年来屡屡发生,一次次警示人们,必须要建立严格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教师的安全警示教育和师德教育以及提高教师的责任心。
他还建议,学生可以通过购买“校园安全责任险”,来转移学校的责任与风险。这样做,既能让在校园内受伤的学生得到赔偿,也能保障学校的权益,让学校不必为此担心,也不至于提前清校。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凡夫/文 刘奎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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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3-08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3-08
如果是老师原因留下来学生,老师没有起到监督、教育、管理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是学生自己留下来,发生了意外事件,就是学生家长承担责任!
第3个回答  2017-03-08
无责任,如果买了保险,看保险的条件
第4个回答  2017-03-08
要看是什么意外了
不是说发生在学校就是学校的事
比如自己不小心摔跤了就和学校没有关系啊